职工医疗保险
1. 缴费基数和比例是怎样规定的?
缴费基数和比例仍执行现行的规定。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客为基
数,按 喇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按 2的比例缴纳,由用
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纳,以本人社会
保险缴费基数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 10%的比例缴纳。
2 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是如何调整的?
起付标准由现行一、二、三级医院的 400、500、600 元分别调整为 400、700、900 元-
其中,一级医院的起付标准没有调整。主要目的是希望经病患者尽可能到低级别医院就
诊,茎有利于患者节约资金,也有利于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利用。
3. 参保人员住院的报销比例是多少?
根据医院级别的不同,个人负担的比例也不同,起付标准以上到 10000 元部分,个人负
担比例分别为: 一级医院 10%、二级医院 15%、三级医院 20%;。 10000 元到 40000 元部
分,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 路、二级医院 10%、三级医院 124-
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和年度支付限额与在职职工相同,超过起付标准的部
分,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一半。
4 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免全期是怎么规定的?
灵活就业人员的免全期由 6 个月调整为 3 个月,与其他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兔偿期相统
一。 这样有利于灵活就业人员更早地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也解决了免合期政策不太合理的
问题。
5 对最低缴费年限是怎么规定的?
男性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 25 年、女性参保人员黑计缴费年限不少于 20 年。
达到或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我市建立医疗保险制度后,连续缴费或补足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其建立医
疗保险制度前符合规定的工龄,可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这次政策调整前已办理退
体手续并且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受缴费年限的限制。
6. 如何确认视同缴费年限的工龄?
自 1999 年 5 月起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或虽未连续缴纳但补齐所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其
1999 年 5 月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含补缴) 年限
合并计算。
视同缴费年限的工苍以档案原始记载为准,并需提供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招用工手续的
原件、复印件-
了. 一直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退休后能理参加医疗保险?
区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如本人自愿,可补缴自 1999 年 5 月以来至本人退休之
月的医疗保险费,参加医疗保险。其 1999 年 5 月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视同医疗保险
缴费年限,与补缴的年限合并计算。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
险待遇。
退体人员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或未按规定连续足额缴纳医疗保险
费、又未补足所差年眼医疗保险费的,终止医疗保险关系.
预计退休时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可在退休前任
年度补缴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
8.参加住院医疗费统筹的人员能否改按建有个人账户的办法参保? 参加住院医疗费统
筹〔缴费比例为 88》的参保人员,如本人自愿,可改接建有个人帐户缴费比例为 10%)
的办法参保,但须补缴 1999 年 5 月以来差额部分的医疗保险费,补缴后享受相应的医疗
保险符遇。
9 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是怎样规定的?
补缴医疗保险费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