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印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
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甚至影
响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发生,维护公司的利
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授权由行政综合部全面负责公司的印章刻
制、使有用、监督、保管和注销等工作。
第二章 印章的分类
第三条 完全代表公司行为的印章: 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
用章、发票专用章。
第四条 部门印章: 如行政综合部、人力资源部、生产技术部、
质检中心、安全环保部、烧碱分厂、动力分厂等印章,不能对外使
用。不具备代表公司行为的法律效力,但代表部门的内部管理效力。
第五条 特定私章; 如法定代表人印鉴章等,代表公司某项行为
并具备特定法律效力。
第三章 印章的领取和保管
第六条 公司各类印章由各级和各岗位专人依职权领取并保管。
第七条 印章必须由指定专人,在专门地点保管,并上锁保存。
不得转借他人。公章、合同专用章由行政综合部负责保管; 财务专
用章、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保管;部门印章由部门负责人保管; 特
定私章由个人保管。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