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印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
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甚至影
响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发生,维护公司的利
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授权由行政综合部全面负责公司的印章刻
制、使有用、监督、保管和注销等工作。
第二章 印章的分类
第三条 完全代表公司行为的印章: 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
用章、发票专用章。
第四条 部门印章: 如行政综合部、人力资源部、生产技术部、
质检中心、安全环保部、烧碱分厂、动力分厂等印章,不能对外使
用。不具备代表公司行为的法律效力,但代表部门的内部管理效力。
第五条 特定私章; 如法定代表人印鉴章等,代表公司某项行为
并具备特定法律效力。
第三章 印章的领取和保管
第六条 公司各类印章由各级和各岗位专人依职权领取并保管。
第七条 印章必须由指定专人,在专门地点保管,并上锁保存。
不得转借他人。公章、合同专用章由行政综合部负责保管; 财务专
用章、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保管;部门印章由部门负责人保管; 特
定私章由个人保管。
第八条 被指定保管印章的专人为直接负责人,有义务安全的保
管好印章; 直接责任人的直接领导对印章的安全负连带责任。保管
人因故离开盖章地点,需由保管人的直接领导指定临时保管人。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各级人员需使用印章时,须按要求填写《印章申请
表》,将其与所需印的文件一并逐级上报,经公司相关人员审核。并
最终由具有该印章使用决定权的人员批准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盖
章。
第十条 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申请表》上载明的签
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
第十一条 在逐级审核过程中被否决的,该文件予以退回。
第十二条 对已盖章的文件内容更改时,印章使用人应将原文件
交回保管人销毁并记录后,重新办理加盖印章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对公司所有的印章的使用拥有决定权。
第十四条 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