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销售合同管理制度
第1章 销售合同管理制度总则
第 1 条 为明确销售合同的审批权限,规范销售合同的管理,规
避合同协议风险,特制定销售合同管理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企业各销售部、业务
部门、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销售合同审批及订立行为。
第2章 销售格式合同编制与审批
第 3 条 企业销售合同采用统一的标准格式和条款,由企业销售
部经理会同法律顾问共同拟定。
第4条 企业销售格式合同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供需双方全称、签约时间和地点。
2产品名称、单价、数量和金额。
3运输方式、运费承担、交货期限、交货地点及验收方法应具
体、明确。
4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5免除责任及限制责任条款
6违约责任及赔偿条款。
7. 具体谈判业务时的可选择条款。
8合同双方盖章生效等。
第 5 条 企业销售格式合同须经企业管理高层审核批准后统一印
制。
第 6 条 销售业务员与客户进行销售谈判时,根据实际需要可对
格式合同部分条款作出权限范围内的修改,但应报销售部经理审批。
第3 章 销售合同审批、变更与解除
第 7 条 销售业务员应在权限范围内与客户订立销售合同,超出
权限范围的,应报销售经理、营销总监、总裁等具有审批权限的责任
人签字后,方可与客户订立销售合同。
第 8 条 销售合同订立后,由销售部将合同正本交档案室存档,
副本送交财务部等相关部门。
第9 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缺货或客户的特殊要求等,销售部
或客户提出变更合同申请,由双方共同协商变更,重大合同款项应经
总裁审核后方可变更。
第 10 条 根据合同规定的解除条件、产品销售的实际和客户的要
求,销售部与客户协商解除合同。
第11 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订立合同时规定的审批权
限和程序执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
第 12 条 销售合同的变更、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
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