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中美避风港规则比较研究1998年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最早规定了避风港原则美国国会的报告表明避风港规则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明确服务提供者可能的版权侵权责任使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准确预测法律风险的情况下正常经营和发展信息产业第二建立一种激励机制鼓励服务提供者与版权人密切合作共同应对数字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侵权问题有效制止网络侵权行为的蔓延也就是说在计算机迅速发展的信息时代避风港原则是为了要在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和保护版权人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既避免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过多的责任最终把成本转嫁到用户身上又防止侵权者通过网络大肆侵犯版权人利益阻碍其创作的热情从司法实践看自千禧年数字版权法实施以来美国法院处理有关避风港的案件只有20多个这说明避风港规则在美国得到了良好的运行为版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矛盾的解决提供了可行的标准我国自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作家歌手及影视版权人诉网站的案例不减反增而且各法院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援引避风港规则进行抗辩的认定也不相同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使得避风港规则的效果不尽如人意一原因分析为何相同的制度产生的结果却如此迥异首先两国的立法背景不同这种生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