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X车辆使用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做好车辆的维修与保养,节约用油和材料,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和教育,为各部门提供优质、高效的用车服务,做到安全行车、文明行车,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XX所有行政(1含外租)车辆的管理。
第二章 驾驶员管理
第三条 驾驶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必须24小时待命,因公事必须用车的,应做到随叫随到,并做好出车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条 上班时间不得擅离职守,如需请假,应在综合办办理请休假审批手续,经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工作期间做到服从分配、听从调度、不得找借口推诿。
第六条 未得到车辆管理员的调派,不得出车。
第七条 外租车辆驾驶员的管理按照租赁协议办理。
第三章 车辆使用
第八条 本项目部人员因公用车应提前向综合办申请调派,综合部依重要性顺序派车。
第九条 未经许可,行政车辆不得借给本公司员工以外的人使用。
第十条 出车前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是否正常)。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情形,应立即报告车管员,并按照形成原因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车辆只用于公务,确实有需要公车私用的,必须经项目经理批准。私用期间发生事故导致违规、损毁、失窃的,扣除理赔额后全部由私人负担。
第十二条 驾驶员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收车应将车辆清洗干净。
第十三条 收车后行政车辆应停放在项目部,车辆须在项目部外过夜的驾驶员应寻找合理的停车场所停放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保证车辆的安全。
第十四条 行政车辆必须在正规加油站加油,并登记在《出车记录表》的油料上,报销时须提交《出车记录表》及加油发票,综合办将对加油情况和里程数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驾驶员出车前应填写《出车记录表》,综合部随时进行检查,记录不清或未有记录的,处以罚款50元/次。
第十六条 驾驶员应加强车辆的日常保养,车辆保养及修理时应填报《车辆维修/保养审批表》报部门主管、项目经理审批后由综合办安排保养(修理),否则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特殊情况除外),且不得无故拒绝项目部人员搭乘车辆,违反者每次罚款50元,违纪达到三次者,予以辞退。
第四章 车辆安全
第十八条 驾驶员对所驾驶车辆应定时进行维修和保养。
第十九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法律法规,因违法所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承担。
第二十条 坚持定人定车的原则,驾驶员不得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特殊情况由项目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应坚持“六不”开车:酒后不开车、疲劳不开车、有情绪不开车、有故障不开车、证照不齐不开车、无安排不开车。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车辆行驶的安全,对于连续行车及休息不足的驾驶员应安排适当的休息。
第五章 车辆维护及修理
第二十三条 车辆应在综合办指定地点维修,否则维修费不得报销。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认为车辆需要进行维修的,经综合办确认后可进行维。
第二十五条 因驾驶员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导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综合办视情节予以处罚。
第六章 违规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部设立驾驶员安全奖。驾驶员在一年当中无违法、违章记录,无出险记录,年终奖励驾驶员安全奖1000元。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在出险情况下,对方全责不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