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例省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的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是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共活动场所和各类大众性文体商贸等活动提供约定的安全保卫服务的专门组织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第三条县市区以上社会公共安全管理机构是本地区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二负责社会公共安全员的聘用和培训工作三负责各类安全器材和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第四条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实行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制定第五条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应当与服务对象通过订立书面服务合同的形式约定服务责任区域服务项目服务质量与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收费以及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条款第六条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提供安全保卫服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或社会公共安全人员因违反合造成服务对象遭受侵害或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七条社会公共安全员由省或地区行政公署和设区市的社会公共安全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聘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会同劳动部门制定第八条社会公共安全员的职责是负责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责任区域内的公共安全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安全防范和控制工作保护犯罪现场扭送犯罪嫌疑人等工作第九条社会公共安全人员必须经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素质培训经培训合格并取得省社会公共安全员资格证的方可上岗省社会公共安全员资格证由省社会公共安全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第十条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聘用的社会公共安全员签订劳动合同对连续5年被考核确定为合格或连续3年被考核确定为优秀的社会公共安全人员具备人员警察条件的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可优先录用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共活动场所需要聘用公共安全人员的必须向所在地社会公共安全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选派社会公共安全员不得擅自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偿的安全保卫服务第十二条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和社会公共安全员因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经公安机关批准可配备必要的警械公安机关对社会公共安全员配备和使用警械必须从严控制第十三条社会公共安全员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统一标志持统一工作评件上岗第十四条本规定发布后原有的保安公司治安联防队和各类群众性有偿服务的治安防范组织一律终止第十五条本规定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规定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