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预征土地增值税与预缴增值税的差异
丙人时的关中
首先是预缴 〈征) 计税依据的差异。 ”增值税预缴方面,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 18 号)
规定,房地产开发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
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 39% 的预征率预缴增
值税,应预缴税款 = 预收款: 〈1+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x 3% ,
则预缴计税依据“= 预收款> 〈 1+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
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 70 号) 规
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
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
预征的计征依据“= 预收款 -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结合应预缴增值税税款的计算公式,对于简易项目,
十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 = 预收款 - 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
预收款 -预收款> (1+5% )x 3%= 预收款= (1+5% )x 1.02 ,
比预缴增值税的预缴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