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
甲方(员工)
乙方(企业)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 ,并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
职以后保守乙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 订立下列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双方确认 ,四方在乙方任职期间 ,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质技
术条件、 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 ,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
方享有.乙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 ,
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甲方应当依乙方的要求 ,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
切必要的行动, 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到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 , 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 ( 依照法律规定应由
乙方署名的除外 ) 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甲方享有 ,乙方尊重甲方的
精神权利并协助甲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二条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
他商业秘密 ,甲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乙方申明。经乙方核实,认为
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甲方训有知识产权 ,乙方不得在未经四方明确授权的前所下利用这
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甲方没有申明的 ,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 ,乙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
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 ,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详细内容,下载后可以查阅 )
甲方申明后,乙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 协商不成的,通过xx
市仲裁委员会仲解决。
第三条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 ,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
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
之处,甲方亦应本着谨愤、诚实的态度 , 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
亚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乙方或者昌属于第三方 ,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
业秘密信息 ,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 ,甲方承湛 ,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池震、公布、
发布、出版、 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 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
恶该项秘密的乙方的其他职员 )始悉必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
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五条 “双方同意 ,无论虫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甲方宛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
接触、 知亚的属于乙方或者昌属于第三方 ,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
密信息 ,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擂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
甲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之日 3 年内。甲方认可, 乙方在支付甲方的
工资报酬时 ,已考虑了甲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 ,故而无须在甲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
密费.
第六条 甲方承诺 ,在为乙方履行职务时 ,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
其他商业秘密,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甲方违反上述承堪而导致乙方坦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为应诉
而支付的一切费用 ; 乙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四方启偿, 上述应诉费用和侵
权陪偿可以从四方的工资抠醒中扣除。
第七条“方在履行职务时 , 按照忆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乙方明确交付的具体
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若乙方造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 ,应诉费用和侵权陪
偿不得由四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第八条 “甲方承诺 , 其在乙方任职期间,非经乙方事先同意 , 不在与乙方生产、经营
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 ,包括但不限于
股东、合伙人人、监事、董事、经理、代理人、顾问等。
第九条 “甲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乙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
图表、传真、报告、笔记、信件、磁盘、碳带、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 ,均归乙方所
有 ,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