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因乙方现正在为甲方提供服务和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及甲方的商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商业秘密
1.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专有技术、经营信息和甲方列为秘密、机密、绝密级的各项文件,乙方对此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本协议之签订可认为甲方已对其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2.技术信息是指甲方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方案、制造方法、工艺流程、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实验结果、技术数据、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说明书、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一切有关的信息。
3.专有技术是指甲方拥有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知识、信息、技术资料、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经验、方法或其组合,并且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的、未作为工业产权来保护的其他技术。
4.经营信息是指有关商业活动的市场营销策略、货源情报、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合同、交易相对人资料、客户名单等销售和经营信息。
5.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其他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在有关协议的约定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属本保密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
第二条:保密义务人
乙方为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义务人。保密义务人是指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而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并且在甲方领取报酬的人员。
甲方向保密义务人支付的报酬中已包含保密费,此处不再重复支付。
保密义务人同意为甲方的利益尽最佳努力,在服务期间不组织、参加或计划组织、参加任何竞争企业,或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三条:保密义务人的保密义务
1.保密义务人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即使这些信息可能是由保密义务人本人因工作构思而取得的。
2.在服务关系存续期间,保密义务人未经授权,不得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或为故意加害于公司,擅自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制造再现商业秘密的器材,取走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物件;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公司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有关本公司或公司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3.如果发现商业秘密已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已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4.服务关系结束后,公司保密义务人应将与工作有关的技术资料、试验设备、试验材料、客户名单等交还甲方。
5.鉴于保密义务人在服务期间,知悉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对公司在竞争中的巨大价值,在服务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之后,应对其所获取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