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府发〔2010〕32号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基本医疗
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抚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社系统承担的2010年度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4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的意见》(赣府厅发[2009]9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基本、建机制、可持续的原则。
(二)坚持实行属地参保及一卡通服务原则。
(三)坚持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实行分级管理、风险调剂的“六统一分一调”的管理原则。
(四)坚持推进市级统筹与分步实施到位相结合的原则。先实行风险调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