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统筹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总体规划、属地管理,统筹城乡、整合资源;
(三)市级统筹、分级管理,相互衔接、协调发展;
(四)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待遇与缴费相挂钩。
第四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医疗待遇、统一信息管理、统一经办流程。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