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促进绵阳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7〕1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坚持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
(三)坚持统筹协调,保持与我市已经建立的其他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兼顾与相互衔接;
(四)坚持群众自愿,实行属地管理;
(五)坚持以居民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六)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
(七)坚持统筹协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市级适当调剂,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和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具体包括:
(一)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
(二)乡(镇)以上各类在校中小学生(含乡镇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托儿所、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特殊学校学生);
(三)未满18周岁非在校少年儿童。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构成:
(一)参保城镇居民和学生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政府补助资金;
(三)基金利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
(一)非从业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5%(2008年每人271元);
(二)在校学生和未满18周岁非在校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101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政府补助标准:
(一)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补助81元;
属于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一般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补助200元;
6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每人每年补助150元;
低保标准以上、人均月收入在250元以下的城镇困难居民每人每年再补助50元。
(二)学生和未满18周岁非在校少年儿童每人每年补助81元;
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补助101元。
(三)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的“三无人员”,属于应由个人缴纳的部分,在城镇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全额补助。
(四)同时具备享受两种或两种以上政府补助的人员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一种政府补助。政府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补助构成。除中央、省政府补助外,应由市和县政府补助的部分,市县两级按3:7的比例分别承担。
第七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职工家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缴费补助,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鼓励政策。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年度一次性缴费,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 城镇非从业居民和非在校少年儿童,以家庭为单位,由所在居民委员会组织参保缴费;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由学校组织参保缴费;在托幼机构的幼儿,以托幼机构为单位,由托幼机构组织参保缴费。
第四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含符合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参照《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川劳社发[2000] 11号)和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执行。国家、省、市有新的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和门诊大病两部分,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实行单次住院结算,居民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累计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以30000元为封顶线,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乡(镇)以上各类在校中小学生(包括幼儿园、托儿所、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特殊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无责任的意外事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50%,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1500元/人、年。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700元,二级医疗机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