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促进绵阳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7〕1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坚持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
(三)坚持统筹协调,保持与我市已经建立的其他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兼顾与相互衔接;
(四)坚持群众自愿,实行属地管理;
(五)坚持以居民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六)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
(七)坚持统筹协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市级适当调剂,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和中小学阶段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