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多层次城镇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坚持“低水平起步、广覆盖、保大病”,筹资与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居民医保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三)居民医保基金的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四)居民参保坚持自愿原则,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五)居民医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第三条 全市实行统一的居民医保政策。实行分级管理,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第四条 市、县(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居民医保工作中的职责: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居民医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