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007年12月10日 15时55分 1756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医疗保险”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7]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桂政发[2007]37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的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