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城乡统筹,完善保障体系,加强和改进居民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下列人员: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以下统称成年居民);
(二)城乡托幼机构儿童、中小学校(含中专、技校)在校学生和其他具有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居民(以下统称未成年居民);
(三)普通高校、高职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统称高校学生);
(四)在我市长期居住的外市户籍人员。
第三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覆盖、保大病、多层次、可持续;
(二)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四)基金以收定支、收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