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60424(颁布时间)
20060601(实施时间)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文号)
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金管理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经2006年3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0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含中直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均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职工;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四)在城镇注册和经营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