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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落龟巢无人记 上传于:2024-04-06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2000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根据2008年3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与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其他参保人员。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管理。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医保办)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卫生、劳动保障、财政、审计、药品监督、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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