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7/13 人气:86 来源: 作者:管理员
第一条 根据《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宝政发[2010]16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按照每个定点医疗机构只对应一个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的原则,全市所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负责结算;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指定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负责结算。 第三条 住院管理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实行个人医保证、医保IC卡认可准入院制度。 2、参保患者就诊按照合理诊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进行。 3、参保患者就诊时,可根据就近原则,结合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服务质量和医保基金支付比例,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能治愈的门诊处理;因病情确需住院并符合住院指征的,由主治大夫开具入院许可证,患者凭入院许可证、门诊病历、检查化验单据以及个人医保证、医保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办理住院审批登记手续,经计算机系统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