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办法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办法》已经2010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瑞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瑞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在职、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的门诊医疗,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瑞安市范围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以下简称“住院统筹”)的下列单位和个人:(一)各类企业、事业(不含全额拨款)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二)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从本办法实施之月起,自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并从当月起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