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商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保人员须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门诊
一、参保人员因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须持职工医疗保险有效证件就诊。接诊医生要验看患者与所持证件是否相符,对不符者不得按医保病人对待。
二、检查治疗用药单须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或医保专管员审核后,刷卡、取药或进行检查治疗。
第四条 住院
一、参保人员因病需住院治疗时由接诊医生开具住院证,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审核、登记后,方可住院治疗。
二、严格掌握出院指征,患者出院后十五日内不得因同种疾病再次住院。
急诊
因急诊抢救不能赴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可在就近乡镇以上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凭就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复式处方、费用明细表、有效发票核报一次性医药费。如急诊需住院的,应在三日内,由病人家属或单位工作人员凭急诊证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急诊住院手续。
转诊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医院诊治的,须经市内医院提出转院意见,医院医保科审核登记,并经市、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