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及其他社会成员基本医疗需求,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建立门诊统筹制度,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用人单位职工、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含随用人单位已参加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下同)、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非本市户籍人员、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以下统称参保人)。
本市户籍应征服兵役的人员暂不按本办法参加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镇(区)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布点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待遇给付等工作;各镇(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镇(区)级医疗机构配备相应人员,负责辖区内实施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工作。
市财政、地税、食品药品监管、审计、民政、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