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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魄 上传于:2024-04-10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一门诊和住院待遇 、门诊医疗费用的结付顺序和标准 参保居民年度内在昆山市二级医院(市一院、 市中医院、市二院、 宗仁卿纪念医院,下同) 和苏州九龙医院 〈三级医院) 发生的符合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以下上顺序结付。 1.先从个人帐户划卡支付。 2.个人帐户用完后继续划卡结付,进入自负段,自负段分别为: 60 周岁以下的参保居民 600 元,60 周岁(仿 60 周岁)以上的参保居民 300元。 3.超过自负段以上的门诊医疗费用,划卡由统筹基金支付,医疗 费用封项 3000 元〈含自负段),其中 60 周岁以下参保居民 601一一 3000 元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补助 33%,个人自负 65%:, 60 周岁以 上和参保居民 301一一3000 元的门诊费用, 统筹基金补助 45%, 个人自 负55%。在昆山市一级医院及基层社区卫生服务站 (包括参照一级医 院管理的定点民营医院) 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比例在市级医院的 基础上统一提高 20% 。 4.转外门诊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办理门诊特殊 病种的居民除外)。 二、住院起付标准 1.60 周岁以下参保居民起付标准按医院等级设定,其中: 一级医 院,起付标准 300 元; 二级医院,起付标准 600 元; 三级医院及转外 地上级医院,起付标准 1000 元。 2.60 周岁以上参保居民起付标准按医院等级设定,其中: 一级医 院,起付标准 200 元; 二级医院,起付标准 400 元; 三级医院及转外 地上级医院,起付标准 800 元。 3.定点医院之间转院,以上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为依据,实行补差 结算。 4.参保居民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数次住院的,首次住院为标准的 100%,第二次住院为标准的 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统 为 100元。 5 .按规定设置的家庭病床,每 180 天作一次住院起付,参保居民 在定点医疗机构连续住院超过 120 天的,每 120 天作一次住院起付。 三、起付标准以上至 5 万元以下住院费用的结付比例 1.1 万元以下(含 1 万元),一级医院统筹基金结报 65%,个人自 负35%; 二级医院和外转医院统筹基金结报 60
t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