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障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指市医疗保险局作为投保人,以参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职工(以下简称参保职工)作为被保险人,集体向作为保险人的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其发生的意外伤害身故或致残保险金以及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的商业医疗保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非疾病的使参保职工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四条 本办法保险范围是指企业职工的非工伤意外伤害和按政策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伤和非工伤意外伤害。
保险费的缴纳
第五条 本保险保险费缴费标准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待遇的人员每人每年20元,费用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列支,由市医疗保险局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缴纳。
就 医 管 理
第六条 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