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
2010-10-11 23:23:01 发表于:保险记事
原告李思佳,女,1994年1月12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西陵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西陵支公司)。
2003 年5月7日,原告李思佳的母亲所在单位宜昌市职业教育中心在被告处为原告购买“学生、幼儿平安保险”一份(该保险保险期间为1年,附加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交纳了保险费。2004年1月7日,原告乘坐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在本市城区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经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治疗,用去医疗费1313.90元。因原告在另一家保险公司(泰康人寿保险公司)购买的四季长乐终生分红人身保险亦附加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因此,事故发生后,原告持医疗费发票原件等相关资料到该公司要求理赔,该公司依保险合同为原告赔付医疗保险金1263.90元(实际支付的医疗费1313.90元-免赔额50 元)。之后,原告持医疗费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被告处索赔,被告不予理赔。
同时,被告庭审时提供的《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一项载明:被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