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产业转移信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产业转移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平台安全可靠运行,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电子政务系统接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台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国家产业政策,反映产业转移动态,发布产业转移项目,展示产业转移园区,为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产业园区、企业、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信息服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制度
第三条 平台的主办单位为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负责提出平台运行总体要求,并对重要上网信息进行审核。
第四条 平台的承办单位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负责按照主办单位要求,承担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和信息的编辑、审核及更新。
第五条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产业转移信息的采编和报送。各地要积极利用平台开展本地产业转移工作宣传,并根据主办单位要求做好信息保障工作。对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信息保障工作试行积分管理(积分管理办法附后)。
第三章 信息采集与内容管理
第六条 平台栏目设置应符合公共服务的功能要求,突出国家区域战略、区域经济发展态势、产业转移等信息要素,并根据产业转移工作需要适时进行更新和调整。
第七条 平台信息主要通过承办单位自主采写和摘编相关媒体信息、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信息等方式获得。
第八条 平台承办单位应建立内部信息采编人员队伍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讯员队伍,保证信息质量、数量和覆盖面。
第九条 各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工作机制,采编本地区产业转移相关信息,审核本地区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统一报送。
第十条 平台承办单位应制定信息审核制度,保证上网信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真实性、准确性、相关性、时效性要求。重要信息须报主办单位审核。
第十一条 平台摘编外来信息时应保证信息来源合法可靠,并在发布时注明信息来源。
第四章 平台安全
第十二条 平台承办单位要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 17859-1999),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实行系统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安全审计员三员分离管理,确保平台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 平台承办单位应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和应急响应措施,加强设备安全检查,确保系统具备突发情况下迅速恢复的能力。
第十四条 平台承办单位应根据信息化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平台软硬件设施和安全保障措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整改安全漏洞,确保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负责解释。
附:国家产业转移信息服务平台积分管理细则(试行)
国家产业转移信息服务平台积分管理细则(试行)
1. 国家产业转移信息服务平台采用积分管理办法对各省(区、市)及新疆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