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区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加快美丽西青建设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建生态文明城区根据天津市绿化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6号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津政令第26号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内绿化的保护管理和监督第三条本区城市绿化工作坚持政府组织属地管理依法行政监督追责的原则促进城市绿化管理工作规范化系统化长效化发展第四条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区城市绿化管理的有关问题进行统筹协调对管理中的职能交叉管理空白以及行政执法等方面的问题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研究协调提出解决方案明确管理责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立在区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市容园林委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单位解决本区绿化管理问题第五条区市容园林委是本区城市绿化工作的行政主2管部门负责本区城市绿化工作区规划建设爱卫环保房管林业交通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本区城市绿化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林业道路铁路等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按其规定执行各街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职责设立绿化管理专职部门制定本街镇绿化管理办法并上报区市容园林委区市容园林委对各街镇绿化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指导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本单位本区域人员履行植树等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并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的绿化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认种认养等多种方式参与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绿化生态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对在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保护和管理第八条本区绿地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职责分别履行一公共绿地由区市容园林委和各街镇政府依各自职3责负责落实其中城区道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二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公司负责房管部门实施监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居住区所在街镇负责三单位附属绿地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自建公园由该单位负责四生产绿地由经营管理者负责五私人庭院内的绿化由房屋所有人负责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七铁路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八除前款规定以外对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有争议的由区市容园林委确定第九条绿化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绿化养护技术规程保持花草树木繁茂园容整洁优美设施完好区市容园林委应当对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履行养护管理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并给予技术指导第十条道路居住区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等出现树木倒伏断枝病虫害遮挡视线光线信号灯及其他安全隐患问题或遇特殊天气大风大雨等的抢险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街镇解决落实4第十一条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安全或遮挡交通设施影响安全视距的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区市容园林委提出申请由区市容园林委按兼顾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承担树木修剪费用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禁止在城市绿化用地范围内进行国有土地出租出让或者房地产开发建设第十三条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占用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下的须经区市容园林委同意报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占用面积超过二百平方米的由区市容园林委报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原因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二十日前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负责在三个月内恢复第十四条对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且通过审批的占绿行为有关部门做好施工前准备及后期绿化设施恢复工作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告示牌注明批注机关批注项目批准期限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以及监督电话等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树木因下列原因确需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区行政审批局办理审批手续5一树木已经死亡的二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三危害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采取防治措施未能有效治理的五因建设工程确需迁移砍伐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区市容园林委在审查迁移砍伐方案时能够采取迁移措施的不得批准砍伐第十六条迁移砍伐城市树木审批按照下列规定分级管理一每处需要迁移砍伐树木十株以下的由区行政审批局审批二每处需要迁移砍伐树木十一株以上不足一百株或者单株胸径二十厘米以上的由区行政审批局审核报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每处需要迁移砍伐树木一百株以上或者单株胸径四十厘米以上的由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迁移城市树木应当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实施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移植技术规程进行迁移树木未成活的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补植并保证成活第十八条新建改建各类管线的应当保证树木与管线间的安全距离或者采取有效保护措施6第十九条百年以上的树木树种珍贵稀有树型奇特罕见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属古树名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并加以保护前款规定范围以外树龄二十年以上或者胸径三十厘米以上的城市树木区市容园林委应当进行登记明确养护管理责任实行严格保护第二十条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可以先行占用或者砍伐险情排除后抢险救灾单位应当在五日内向区市容园林委报告第二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害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一道路绿地违法开口行为二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有害物质堆放杂物燃烧物品三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四占用住宅小区绿地种菜或者饲养家禽家畜等五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等六在绿地内取土用火烧烤七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植被八盗窃损毁园林设施九其它破坏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7第二十二条区市容园林委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和各街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布举报电话便于市民监督接到天津市便民服务平台8890区政府督办单及网络平台留言等举报信息应及时处理区市容园林委接到举报信息按属地管理原则下发各街镇人民政府及时处理解决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及区市容园林委第三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区市容园林委应当依法履行绿化工作监督管理职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督促各街镇综合执法大队严格执行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第二十四条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监督各街镇综合执法大队加强日常巡查发现绿化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罚对园林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后应当在3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区市容园林委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养护管理单位不尽养护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致使树木死亡的责令限期补植并可处以树木基准价值三倍的罚款树木基准价值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8经许可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者临时占用期满未按规定进行恢复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占用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迁移砍伐树木的责令限期补植擅自迁移的并处以树木基准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的并处以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损害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对不履行职责或者怠于履行职责的相关单位出现后果严重的由办公室区市容园林委及时向区城管委和区监察局反馈情况区监察局核实情况后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理第三十条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