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潍劳社〔2008〕38号
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潍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我局制定了《潍坊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五月三十日
主题词:城镇居民 医疗保险 实施细则 通知
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8年5月30日印发
潍坊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潍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经济开发区、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以下简称城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奉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