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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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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瞥回望 上传于:2024-04-06
廊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简介 一、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 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率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7%,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个人年工资总额超过上年度市社会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 新建单位、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职工,以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09年廊坊市社会平均工资为2607元/月)为基数缴费。 ②大病统筹费:每人每年交纳120元,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各负担50%。 二、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资金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组成。个人帐户资金划入基数为本人缴费工资,具体划入比例(含个人缴纳的2%)为: 30周岁(含30周岁)以下划入3.2%;31至45周岁(含45周岁)划入3.4%;46周岁以上划入3.6%。退休人员以本人上年度养老金为计算基数,按3.8%的比例划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本金和利息归参保人所有,专用于本人医药费支出。 单位缴费除划入个人帐户部分外,剩余部分为统筹基金。 三、医疗保险待遇 个人帐户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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