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简介
一、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
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率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7%,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个人年工资总额超过上年度市社会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
新建单位、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职工,以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09年廊坊市社会平均工资为2607元/月)为基数缴费。
②大病统筹费:每人每年交纳120元,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各负担50%。
二、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资金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组成。个人帐户资金划入基数为本人缴费工资,具体划入比例(含个人缴纳的2%)为:
30周岁(含30周岁)以下划入3.2%;31至45周岁(含45周岁)划入3.4%;46周岁以上划入3.6%。退休人员以本人上年度养老金为计算基数,按3.8%的比例划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本金和利息归参保人所有,专用于本人医药费支出。
单位缴费除划入个人帐户部分外,剩余部分为统筹基金。
三、医疗保险待遇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和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及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费用。
㈠住院: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时,设置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二级医疗机构1100元,一级和未定级医疗机构1000元;退休人员分别降低1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参保年度内二次以上(含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依次降低100元。起付标准以下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70000元。
住院医疗费用(普通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统筹基金按照“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办法支付。具体支付比例为:
住院医疗费用(元)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个人自付比例(%)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10000以下(含10000)
85
88
15
12
10000-30000(含30000)
87
90
13
10
30000-50000(含50000)
89
92
11
8
50000以上
91
94
9
6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乙类药品费用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参保人员住院使用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一次性医用材料,符合“廊政办[2000]42号”规定的费用,实行“分段报销”,其中1万元以下、1-2万元、2-4万元、4万元以上部分,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