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采取季度〈月) 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方法缴纳。但,一直存在两种
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会计利润额加上
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减去以前年度待浆补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预缴企业所得税。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直接按照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额乘以适
用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两种观点的存在,使广大房地产企业在预缴季度企业所
得税时无所适从。那么,房地产企业究竟应该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呢? 首先,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
实际利润额预缴。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其开发产品周期长, 并且存在对未完工产品
一一盘屋预先进行销售,收取预收款现象。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
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 号) 规定,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 (或月) 计算
出预计毛利额, 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毛利额顾名思义应当是营业收入减去营
业成本后的余额,即还没有减去期间费用和税金及附加,因此,房地产企业预缴
所得税时还必须考虑当期实际利润问题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