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采取季度〈月) 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方法缴纳。但,一直存在两种
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会计利润额加上
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减去以前年度待浆补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预缴企业所得税。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直接按照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额乘以适
用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两种观点的存在,使广大房地产企业在预缴季度企业所
得税时无所适从。那么,房地产企业究竟应该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呢? 首先,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
实际利润额预缴。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其开发产品周期长, 并且存在对未完工产品
一一盘屋预先进行销售,收取预收款现象。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
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 号) 规定,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 (或月) 计算
出预计毛利额, 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毛利额顾名思义应当是营业收入减去营
业成本后的余额,即还没有减去期间费用和税金及附加,因此,房地产企业预缴
所得税时还必须考虑当期实际利润问题如果季度内有完工产品收入和其他收入
并且产生了实际利润额,而仅按照预计毛利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明显少缴了企业
所得税,因此,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包含季度利润额。 其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 度预缴纳税申报
表) 等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8]44 号) 规定,"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
的利润总额, 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
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等。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预计利润额,只是月〈季) 预
缴所得税的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