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发展医疗互助和商业医疗保险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
险、医疗救助 《以下统称三重制度) 综合保障作用,确保应保尽保
应助尽助。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到人
返贫长效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稚患重特大疾病
影响基本生活、至贫返贫。坚持公平统一,规范高效,2023 年在市域
范围内实现救助范围、讨助标准、经办服务、信息系统“四统一”。
坚持系统集成,协辣发展,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六善救助、商业
医疗保险等有效街接,构建政府主导、儿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
系
一、鼓励发展医疗互助和商业医疗保险
支持各级工会组织积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对困难职工性患重大
疾病给予帮失,减轻职工个人负担。支持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引导商
业保险机构探索实施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相有接的商业医疗保险产
品创新,鼓励将医疗新技术、创新药及新型医用耗材纳入保障范围。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产品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赔付政策等方
面对困难群众适当倾斜。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为困难居民和职工购买
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夯实医疗讨助托底保障功能
明确医疗救助保障范围。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救助对
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门诊慢特病费用〈包括参照住院
和门诊慢特病管理单独支付的药品费用,下同) ,经基本医保、大病
保险〈含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下同) 等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
分,以及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年度起付线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
费用〈以下统称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 ,按规定全部纳入救助保
障范围,住院和门诊慢特病费用共用年度医疗救助和再救助限额,合
力防范致贫返贫风险。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基
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各统筹地区不得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
范围。
分类分层实施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及返贫
致贫人口医疗救助不设年度起付线,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
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不低于 70%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低于
3 万元。对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 5000 元以上部
分按不低于 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不超过 2 万元。对低
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
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 3000 元以上部分按不低于 50%比例给
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高于低保对象。对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
围内个人负担超过 10000 元以上的部分按不低于 70%比例给予再救助,
年度再救助限额不超过 2 万元。具体标准由各市根据医疗救助基金
撞能力科学确定。
建立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申请救助机制。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通
过申请方式实行医疗救助,具体认定办法由省民政厅会辣省医保局等
相关部门确定。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