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保安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草 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行为,保护企业、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法律和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发展经济,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公司的经济效益。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收,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四条 公司依法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 海东××保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海西市××区××路××号。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安全保卫服务;押运服务;特种保安服务;保安犬的服务;保安咨询;提供保安驾驶员和代驾服务;劳务服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与安装;开、修锁服务;安全技术防范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消防工程的设计与安装及器材的销售维修服务;民用爆炸物品服务;家政服务;保洁服务;非公机构公章刊刻;打印机维修;物业管理服务;保安服加工(在分支机构经营);销售:安保器材,锁,免疫、犬饲料,保安装备,保安服装,办公设备及电脑耗材,汽车配件,保安装备,日用百货(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的为准)。
第八条 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须报经审批和须领取经营许可证的,经有关部门批准,领取许可证。
第九条 营业期限: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第十一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 100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投资。在注册资本总额中,货币资金100 万元,占资本总额100%。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第十三条 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海西市公安局出资51万元;
海西市保安总服务公司出资49万元。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配红利;
(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三)股东会上的表决权;
(四)依法按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帐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咨询;
(六)被推选担任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
(二)依其所认购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其缴纳股金;
(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方式、出资数额;
(二)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三)其他关有事项。
第七章 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出方式、出资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股 东 姓 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时间
海西市公安局
货 币
51万元
海西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货 币
49万元
合 计
100万元
第十八条 公司经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二十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只能是经营亏损。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需要股东表决通过。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三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须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议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定期会和临时会。
第二十六条 股东定期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每年的三月份举行。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
(一)股东提议时;
(二)执行董事认为必要时;
(三)监事认为必要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议,于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工作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十条 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股东会议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执行董事或其指定的人员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经营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股东会议。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议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八)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经理不在时,由经理指定的其他人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六条 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罢免。
第三十八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三)审查经理提出的公司发展计划及执行结果并向股东会报告;
(四)签署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参股等重要文件;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三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机构和帐册制度。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四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说明书;
(四)财务状况变动表;
(五)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在股东大会十日以前置备于公司并送交各股东,以便查阅。
第四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