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司保安服务工作的管理,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及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保安公司服务的范围:
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居民住宅区、城市、城镇、社区、公共场所的安全守护和巡逻;展览、展销、文体、娱乐、商业活动的安全保卫。
第三条 保安服务的目标
1、保安服务管理工作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
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2、一切保安执勤,必须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和保安对象
的具体情况,拟定周密的执行方案、任务明确、责任清楚、事实
具体、方法得当。
3、所有保安勤务必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履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遵守纪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安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条 保安服务的种类为派出保安员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提供从事门卫、巡逻、守护,护送、小区治安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五条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