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
编号:
甲方〔企业):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邮编:
电话: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已经 (或将要) 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
为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经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原则平等协商,自
愿签订如下保守商业秘密协议:
乙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内容,并已
理解协议各条款含义。
(乙方签字; - )
第一条 商业秘密
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甲方带来
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一定保密措施的
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其他双方约定或甲方内部规定保密的
信息。本协议所称甲方的商业秘密不限于甲方企业本身的商业秘
密, 还包括因业务往来所知悉的甲方所属其他关联企业的商业秘
密,以及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
的秘密) 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合作协议等) 对外承
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
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
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资料;
2、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投资计划、合作计划、客户资
料、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
渠道、产销策略、交易网络、经营方法、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
内容等信息;
3、特别指出的商业秘密: 。
第二条 例外约定
下述情形不作为本协议所指的商业秘密:
1、该商业秘密在被乙方接触前,普通大众已可以合法获取;
2、乙方系从该商业秘密的第三方合法持有人依法取得;
3、乙方未采取从甲方处获取的技术及其他商业资料,而独立
开发出来的技术成果;
4、乙方在法律要求的情况下需要披露该商业秘密。
第三条 ”保密义务
1、不刺探非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商业秘密;
2.、不向不承担相应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
窗;
3、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或甲方关联
企业利益的经营、交易等行为;
4、不利用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从事有损甲方或甲方关联
企业利益的经营、交易等行为;
5.、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 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6、其他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的保守商业秘密义务。
任何时候,只要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归还全部
商业秘密载体,包括但不限于载有该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其
他物品及其全部复制件或摘要。如果该载体属于不能归还的形
式,或已经复制、转录到其他载体中,则应立即销毁或删除。
第五条 ”保密期限
乙方对甲方及甲方所持甲方合作方的商业秘密,保密期为:
自接触该商业秘密之日起 10 年(或离职之日起 5 年),但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