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计现场签证管理制度
总则
目的
为加强xx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xx能源”)的工程成本控制,提高工程管理的效率,明确签证各方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能源、xx能源控股子公司及受托xx能源管理单位所有工程建设项目。
职责
项目部/在建矿井(以下简称“项目实施单位”)
负责现场签证合规性、合理性、必要性的审核。
负责现场签证工程内容的审核。
负责出具现场签证的具体审查意见。
化工建设部/煤炭公司生产技术部(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
负责对工程现场签证具体审查意见的复核。
负责现场签证工程内容的复核。
物业公司
负责对所辖工程现场签证具体审查意见的核查。
负责对所辖现场签证工程内容的核查。
造价中心
负责现场签证工程确价或定价。
负责现场签证工程量的核定。
负责核定签证性质属于确认类还是签证类。
xx集团监察部
负责现场签证程序合规性监察。
从不同角度(至少三个角度)提取现场签证确认音像资料,将提取的资料传送财务部、造价中心作为审核现场签证的依据。
定义
现场签证指除工程设计变更以外,包括但不限于对现场发生的图纸设计范围以外的零星工程量、图纸未明确的措施项目;设计、设计变更及设计漏项造成返工或增加的工程量;非乙方原因造成甲供材料、设备返工或工程量增加;土方工程(开挖、场坪标高、运输、回填等)、工程施工主体变更导致的工程施工范围、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等的现场确认和核实。
签证办理范围及要求
签证办理的范围
凡是施工图设计(包括设计变更、图纸会审)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不再办理签证。
若发生应由承包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量,不予办理签证。
包括在建工程、技改、大修等项目须现场确认的工作量。
签证办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签证定义的范围。
签证办理的要求
签证事件发生前3天,施工单位以《现场确认(签证)工程通知单》书面通知监理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参加检查,项目实施单位接到通知后首先应对签证内容进行审核。如属隐蔽工程还需在其隐蔽之前做好签证工作。符合签证办理的规定和条件,由项目实施单位下发指令同意办理签证,并在1个工作日内组织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工程、安全质量管理部门、造价中心现场确认有关事项并共同签字确认,xx集团监察部现场确认签证合规性监察。工程管理部门领导审核后,由工程管理部门向项目实施单位、造价中心、监察部进行分发。
现场签证单必须现场办理,否则签证无效。签证在联合查验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杜绝过期补办签证,特殊情况事前报xx集团监察部、造价中心备案。
造价中心签署意见时须明确所签内容属于现场确认类还是现场签证类。
现场签证单现场办理完毕,xx集团监察部审核无误,在现场签证单右上角签署“原件”。
xx集团监察部现场确认现场签证人员是否到场;从不同角度(至少3个角度)提取现场确认影像资料,严禁单角度提取影像资料,将提取的资料传送财务部、造价中心作为审核现场签证的依据。
签证办理前,必须由项目实施单位对承包单位提出的签证办理申请进行审核并签署业主指令,只有在项目实施单位专工及项目经理审批同意办理签证后,方可通知其他签证办理部门,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共同办理签证,否则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签证。
现场签证单一式五份,造价中心、xx集团监察部、施工单位各一份,项目实施单位两份存档。签证完毕当日由项目管理单位向相关单位分发并将复印件返财务部一份。
每月25日前施工单位将已确认的现场签证单、工程签证费用报审表报造价中心,造价中心在3个工作日审核确认完毕。
凡是技改、大修项目未明确施工范围的,在施工前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施工单位、技术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造价中心、xx集团监察部办理现场签证;项目实施结束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提请技术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单位、造价中心、xx集团监察部对签证工程量进行确认,否则不予结算。
撰写及格式
现场签证由施工单位(总包)撰写,统一填写《现场签证单》。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的则由施工单位代为撰写,必须加注标明“应项目实施单位要求”,并附项目实施单位的通知。签证的具体内容,每单一专业一事,不得各专业混淆于一单。
施工单位撰写的《现场签证单》中,应写明发生时间、单位工程(有图纸写图号)、部位、范围、原因及内容、工作量,签证内容不允许手写。
签证编号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编号:如甲醇项目部〔JCXM(项目部第一个拼音大写字母)2013(年份)001(流水号)〕,编号规则统一报项目管理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规定
现场签证人员应恪尽职守,本着客观、公正原则进行签证,不得接受宴请、礼品、回扣等,如有以上问题一经发现,公司将给予5000-10000元处罚,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每份签证只组织进行一次现场签证。在组织签证前,必须完成签证前的准备工作,因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延误现场签证或发生重复组织的,每次处罚施工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200-500元。
各参与现场签证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不按时参加现场签证的单位,每迟到一次处罚100元。
现场签证人员,签证意见必须明确,如有异议必须注明具体原因,若意见不明确,每发现一次处罚200元。
由于签证人员不负责任或未认真核实造成的签证内容与现场事实不符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员处罚500-2000元。
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视情节对责任人处罚2000-10000元,情节严重解除劳动合同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签证结论现场签署,严禁事后补签,每发现一次对组织单位处罚500元。发现组织单位将签证单据交予承包商事后补签,每发现一次对组织单位处罚2000-5000元。
签证各单位在本制度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把关。无正当理由不签或拖延签证的,每次处罚责任人200-500元,并处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
合同范围界定不清晰造成的现场签证,每次处罚项目管理单位200-1000元,并协调处理后续事宜。
严禁因施工漏项及实体施工与设计内容不符而进行签证,一经发现取消原签证,并对签证组织单位处罚1000-5000元,对参加人员每人次处罚1000元。
附则
本制度由xx能源项目管理单位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修改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附件一:现场确认(签证)工程通知单
附件二:现场签证单
附件三:现场签证费用报审表附件一:
现场确认(签证)工程通知单
工程名称
单位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