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服务总则
《应该是征求意见稿)
前 言
本标准由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rTC 474) 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
管理中心、上海市标准化研究院、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
局、陕西省社会保障局、湖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局、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
心、湖州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引言
社会保险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强社会保险服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
便邱性,不断提高社会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适应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向城乡统筹、全民蓝
盖、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发展的需要,满足公众对社会保险服务的客观需求,对构建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保险服务的基本原则、服务组织、服务保障、服务提供,以及服务评价与
改进, 是社会保险标准体系中重要的基础标准, 对完善社会保险标准体系具有重要的引导和
示范作用, 对规范社会保险服务、 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社会保险服务 总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保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