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_____________
商场商铺租赁合同
出 租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 租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出租方:
注册地址/身份证号:
承租方(“乙方”):
注册地址/身份证号:
1、甲方拟出租/乙方拟承租该商铺。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该商铺租赁及相关物业服务等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该商铺的位置、面积和用途
1、该商铺的位置:__________________购物广场 层 号。
2、该商铺的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套内建筑面积数为本合同项下的租金、物业管理费等款项、费用计取基数。
3、该商铺的租赁用途:
乙方承租该商铺用于经营(商品类别) ;品牌为 。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改该商铺的租赁用途、经营商品品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该场地经营超出协议限定的商品。
二、租期和开业
本合同租期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日止。
甲方同意在 年 月 日前(“进场装修日”)将该商铺按现状移交给乙方,届时双方应签署交接确认书。自乙方进场装修日至 年 月 日,为乙方的免租装修期。乙方应在免租装修期内完成装修、通过甲方及政府部门验收、具备合法开业条件。乙方在免租装修期内无需交纳物业管理费,但需承担免租装修期内该商铺发生的能源费等相关费用,并应在进场装修前向松原市哈萨尔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管公司”)预付。免租装修期届满后的次日为计租起始日,无论乙方届时是否开业。
三、租金
1、双方约定该商铺租金为:
该商铺租赁期限为 年。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全年租金为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全年租金为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全年租金为______元人民币。
以上租金均不含物业管理费、采暖费、能源费。
2、租金支付方式:乙方可以现金或银行支票或银行汇款的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交到甲方书面指定的账户之日为乙方的实际付款日。
本款约定的乙方付款方式、实际付款日的确定,适用于乙方就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或费用。
四、物业管理及物业管理费、能源费
1、乙方保证遵守商管公司对该商铺的《物业服务协议》、《经营管理协议》、《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消防安全责任书》中的内容,以上内容已合并至本合同当中,一经签署,立即生效。
2、从装修免租期届满之日,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该商铺的物业管理费。该商铺的物业管理费为 元人民币。物业管理服务费以年为一个结算周期,乙方应于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交纳下一个结算周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3、乙方应承担租赁期限内该商铺发生的水、电等能源费用,其他能源费用应每月按时向共用部门缴纳。
4、如果乙方拖延支付应付甲方款项、费用超过15日,则甲方有权申请商管公司暂停该商铺的部分或全部物业服务,引起的全部后果由乙方承担。
5、 商场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由物业使用人交纳业主,如空铺则由房主先行缴纳。商场物业管理费主要用于商场经营管理、保安、保洁、消防、物业服务、公共区域内物业设施、维修、保养、人员培训、广告宣传等经营管理费用的开支以及公共照明用电、公共设备设施用电、空调电梯等用电的电费及公共用水水费。考虑物价的上涨及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物业管理费标准甲方根据经营成本按年度制定及按年度收取,乙方必须在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缴纳下一年度物业管理费。否则,甲方有权按每天5%收取滞纳金 乙方的店内照明及店内设施用电,按照政府商业用电收费标准收取,乙方根据自己店内电表计量的电量按月缴纳电费。 乙方必须自觉维护和保护公共设施、公共财产的安全和完整,不得人为破坏、私自占用或擅自更改、移动、扒拆,乙方由于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损坏,应及时修复或赔偿。因市政水、电、采暖等部门的设备检修的原因而造成停水、停电、停暖或消防检查等突发事件所导致的不能正常经营等问题,甲方不承担责任,并不减免因市政维修所造成的经营环境包括(在水、电、暖停用修缮时的相关费用不予以退还或减免减收)。但甲方必须进行统一协调和指挥,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统一指挥,以确保全体商户的利益和财产安全。
五、保证金
1、为了确保本合同下各款项、费用按时足额交纳,乙方同意向甲方交纳经营保证金。
2、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同时向甲方一次性交纳相当于 元的经营保证金。
3、在本合同租期内,如果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的约定,甲方应在乙方办理完撤离手续后的三个月(整月)后,将租金、经营保证金余额无息返还;在乙方办理完撤离手续三个月(整月)后,甲方将经营质量保证金余额无息返还。
4、各项保证金、押金收据为退款唯一凭据,发生丢失不补开、不退款,后果自负。
5、 经营保证金主要用于保证本商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为广大商户营造一个规范、舒适、安全、清洁、繁荣、有序的良好经营环境。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如发生严重违约、违纪、违规行为或因商品质量、服务等原因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和“先行赔付”,处罚金额和先行赔付金额,甲方有权从收取的乙方的经营保证金中扣除。
6、 乙方应维持其缴纳的经营保证金的充足性,甲方依据本协议或管理规定扣除乙方经营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数额后,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将经营保证金补足到本协议1条约定的数额。
7、乙方在进场装修前须向甲方缴纳商装保证金 元/户。甲方将在乙方装修及形象验收合格,并在装修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后无息返还。商装质量保证金主要用于保证乙方的商铺装修必须符合甲方规定的装修质量标准和形象要求,以及施工用电、公共消防及公共财产安全的保障。
六、迟延履行违约金
1、因乙方装修延期竣工或延期开业,乙方均应尽快纠正,同时应按照实际延期的天数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每延迟一日,应支付本合同约定租期内租金总额1%。
2、乙方延期向甲方交纳其应付款项或费用,则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迟延履行违约金,该违约金以迟延应付款项或费用金额每日千分之五计算,从应付之日至实际全额付清之日。
七、该商铺的管理及使用
1、该商铺的装修:乙方就该商铺的装修方案应事先交甲方和商管公司书面审查同意后实施。乙方装修时应当遵守商铺装修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商管公司有权对乙方不合理的装修行为予以指正或制止。前述甲方或商管公司的审查同意行为或者管理公司的指正或制止行为,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责任,并不导致甲方或商管公司因此对乙方装修承担责任。
2、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商管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防火、防盗、用电等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否则责任自负,造成他方损害的应予赔偿。
3、乙方应当在经营范围内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商铺及商铺所在商场的各项设施、设备,保持其良好使用状态。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坏或故障,乙方应当及时自行修复或给予赔偿。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或分租该商铺。否则,转租或者分租行为无效,相应的收益由甲方享有。
5、乙方承诺其于租赁期限经营行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不损害他方的合法权利,并为此单独承担责任。如果乙方的行为给甲方或商管公司造成损失,乙方应当无条件给予赔偿。
乙方应自行为其位于该商铺内的财产、设备等办理保险手续。
八、 商品质量、计量
1、乙方必须对所经营的商品质量负责,不得经营任何假冒伪劣和质次价高、质价不符的商品。必须使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不得缺斤少两,欺骗消费者。
2、乙方经营的商品应具有完整的标识、厂名、厂址、品名、规格、等级、成分含量,并提供商品质量检验报告(经营食品类商品还需提供卫生许可证及卫生检疫报告),进口商品应具有中文标识及海关完税证明和进口商品检验证明。
3、乙方必须实行“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制”,遵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的有关商品质量管理、退换货管理等各项规定。如果出现商品质量问题,乙方须无条件退换,负全部责任,其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 商品价格
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商品价格管理与监督,做到明码实价,其经营的商品价格应参照本市同类市场同类商品的最低价格,自行定价。
十、 卖场规划与布局
乙方必须遵照甲方统一的卖场规划和布局进行分类经营。甲方根据市场发展变化对本商场进行适当的重新规划或布局调整,以保证经营的顺利,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给予积极支持与配合。如果需要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商铺合并承租的,乙方同意与该区域的相关独立商铺出租权人同时签订商铺租赁合同。
十一、营业人员管理
1 乙方应将其店主或雇员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近照等造册送交商场管理单位存查。
2 营业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必须规范自己的言行,使用文明礼貌用语,行为得体,有礼有节,介绍商品应实事求是,不准暴力经营,不得欺诈、嘲讽消费者。
十二、营业时间
1 为维护本商场整体形象,不使其他商户的经营受影响,乙方须遵照甲方规定的时间保证店铺开业及每日正常营业。如违返规定按500元/天进行处罚。
2 乙方不得迟开门、早关门、中途停止营业和无人值守,对于违反
规定的视情节严重给予50--100元的罚款。
3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停业,对擅自停业三日或全年累计停业七日者视为自动放弃经营使用权,甲方有权收回其铺位的经营使用权,另行安排。
十三、该商铺的交还
1、本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后的7日内,乙方应当在保护该商铺墙面、天棚、地面装修完整性的前提下,将该商铺恢复到与甲方交接商铺时的状态(正常使用及时间因素损耗除外),并交还甲方。
2、乙方在撤离该商铺前应当结清所有对甲方或商管公司的应付款项或费用,否则,甲方或商管公司有权依法阻止乙方撤离其财产;由此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因乙方原因导致其未能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7日内完成撤离,并将符合约定条件的该商铺交还甲方的,由此造成出租方与第三方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每延期一天,乙方还向甲方支付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日租金水平双倍的违约金。
十四、优先购买权
在租赁期限内,如出租方转让该商铺,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乙方应在接到出租方有关该商铺转让条件通知后3日内做出答复,并在30日内与出租方达成相关协议,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如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出租方将该商铺转让给第三人,则出租方保证本合同内容得到受让人知晓并继续适用受让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出租方承担。
十五、合同终止与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法定或约定理由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2、本合同项下租期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如果乙方愿意续租,应在租期届满30日前与出租方另行达成续租协议。
3、经协商一致,双方可以解除合同,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4、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有权不返还租金保证金及乙方已交纳的其他款项,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不低于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经济损失。乙方应在合同解除后10日内向甲方支付该违约金。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本条第4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如果乙方不按第八条约定归还商铺,则甲方有权采取措施,比如封铺、将乙方在该商铺内的财物强制搬出等,因此导致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1)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
(2)迟延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能源费等应付款项或费用超过15日的;
双方特别确认,在租赁期间,若乙方延迟缴纳租金或物业管理费等累计超过3次(含3次),则甲方也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未经甲方和商管公司同意,对商铺或商场其他部位进行装修、改建或其他严重破坏行为;或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经营项目和内容,严重损害第三方利益;或擅自转租、分租的;或张贴非经营性文字或图片及发生其他行为以致严重损害商场良好形象和声誉;或发生其他严重违反商场管理制度行为且未在商管公司限期内予以纠正;或发生违法经营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5) 因乙方装修、使用、经营等原因导致租赁区域违反消防法规、环保法规引起事故或被查封。
十六、特别约定
9.1 甲乙双方均同意甲方全权委托松原市哈萨尔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商场全面实施管理职能,松原市哈萨尔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实施专业化、系统化、全面化的统一经营管理活动,维护全体商户及经营者的共同利益。
9.2 乙方和乙方营业人员进场后由甲方统一管理,乙方和乙方营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的管理规章制度。
9.3 本协议签订时甲方已存在和以后新发布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是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根据管理规章制度对乙方人员进行管理、监督和处罚。
9.4 甲、乙双方的各种通知和函件均以书面方式做出,接受的一方应签收并回执,如拒绝签收回执,送达方有两名以上的无利害关系人证实送达事宜的,视为接受方已收到该书面文件,并知悉该文件的全部内容。
9.5 本协议签订后,税收: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收。营业执照乙方自行办理,甲方可提供经营证明。
9.6 在乙方经营期间,乙方自行承担与其经营相关而发生的一切经济、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由于乙方的不法经营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9.7 国家和政府部门收取的税费,一律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由乙方自行缴纳。
9.8 为保证乙方财物的安全,乙方应对其商铺的财物购买财产险,如因乙方未购保险而发生的财物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9 乙方或乙方承租户,在经营期间必须遵守本协议约定和甲方的各项经营管理规定,服从甲方的管理,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对于违反本协议约定和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不服从甲方管理,顶撞、辱骂、攻击或威胁甲方管理人员,扰乱正常经营秩序等行为,甲方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乙方金额不等的现金处罚;对于拒交罚款和恶意欠费者,甲方将从其经营保证金中加倍扣除,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停止乙方营业。
十七、协议的变更、转让、解除
10.1 本协议一经成立,非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变更和解除本协议。
10.2 乙方在经营期间如欲出租铺位,转让商铺经营权,必须事先通知甲方,双方签订变更补充协议。
十八、 违约责任
11.1 甲、乙双方应遵守本协议约定的事项、责任和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事项,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11.2 甲方对乙方的不法经营行为或违反甲方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进行处罚,双方一致认可此种处罚措施是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表现方式,其中,对乙方做出的货币处罚,甲方有权在乙方的经营保证金中扣除。
十九、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该商铺不能正常使用或不能继续使用时,甲、乙双方互不承担对方责任或损失。
二十、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的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该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一、商管公司地位和身份
商管公司作为该商铺所在物业服务的提供方,不影响本合同中甲、乙双方的主体地位和相关权利义务,不因此为甲方或乙方承担任何责任。甲、乙双方同意商管公司有权援引本合同的有关条款,与甲方签订物业管理协议。
二十二、消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松原市消防条例》的规定精神,甲方与乙方订立本消防安全责任书。乙方指松原市哈萨尔购物广场商铺业主或租赁(使用)单位和个人。
1.0甲方责任
1.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消防法规,掌握广场的消防安全情况。负责广场公共区域消防监控系统,消防公共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维护管理,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对广场公共消防安全负总责。
1.2督导乙方建立建全安全管理工作组织、责任和制度,并对乙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1.3与乙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制定实施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要求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工作操作规程。
1.4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管理专职消防安全组织,义务消防队。
1.5组织对物业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