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商铺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签署于
目 录
正文
1.定义
2.出租商铺情况
3.租赁用途
4.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5.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
6.保证金、物业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7.进场装修和再装修
8.商铺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9.营业
10.商铺的出入
11.商铺返还时的状态
12.转租、转让和交换
13.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14.违约责任
15.豁免条款
16.不可抗力
17.保险
18.税费
19.通知
20.其他条款
21.特别条款
附件
附件一 该商铺平面图
附件二商铺使用交接书
附件三甲乙双方证照(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商铺租赁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甲方):
【出租】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的商铺事宜,订立本合同。
1.定义
1.1 “本项目”是指座落于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塘下大道被称作“亿嘉国际广场”或依甲方自主决定使用其他名称之建筑物。
1.2“该商铺”是指本合同第2.1条所述的商铺。
1.3“出租人(甲方)”:是指瑞安亿嘉商业经营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已取得 “亿嘉国际广场”物业的使用权和经营权,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自己意愿,将“亿嘉国际广场”的某一(或某些)商铺出租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并取得相应的收益。
1.4“承租人(乙方)”:指承租单位或承租个人,是“亿嘉国际广场”中本合同约定场地的经营者,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合法经营权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有与其所从事的商业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经验的自然人。在按约定向甲方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后,有权独立自主并依法从事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商业经营或服务。
1.5“租赁”:是指甲方将该商铺及其设施的使用权利、管理责任和经营权利交由乙方行使,由乙方自筹资金、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独立自主地进行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商业经营或服务,乙方须按约定按时向甲方缴付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1.6“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证》所载之建筑面积。
1.7“租赁期限”是指本合同第4.1条所约定的租赁合同起止时间。
1.8“商铺交付日”是指按照本合同第4.2条之约定甲乙双方办理该商铺交付手续的日期。
1.9“租金起算日”是指装修期届满之次日,见本合同第4条之相关约定。
1.10“物业管理费起算日”是指商铺交付日之当日,见本合同第6条之相关约定。
1.11“履约保证金”是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第6.1条之约定向甲方交纳的金额。
1.12“装修期”是指本合同第4.4条所约定的装修期。
1.13“租金”是指本合同第5条所规定的租金(包括固定租金或营业额提成租金)。
1.14“营业额”是指乙方在该铺位内从事任何经营及利用铺位或其设施,直接或间接收取的所有现金、支票、营业额与赊账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包括赠券收入),不扣除任何税款和费用(包括承租费)。
1.15“物业管理费”是指本合同第6条所规定的物业管理费。
1.16“本合同”是指甲、乙双方签订的本合同及其附件,并包括经甲乙双方同意作出的任何书面修改和补充。
2.出租商铺情况
2.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商铺座落在本项目 幢 层 号 (以下简称该商铺)
2.2该商铺实测建筑面积为_ _平方米(此建筑面积即为产权面积)。该商铺的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仅作为识别用途。
3.租赁用途
3.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商铺经营业态限于 ,品牌或商号限于__ __,乙方为该品牌或商号的法定权利人或授权经营人。
3.2乙方保证,在租赁期限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不得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
4.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4.1本合同的租赁期为_ 年,自_ __年_ 月 _ __日起至_ __年_ _月___ ___日止。
4.2该商铺交付日期及手续:甲乙双方约定该商铺交付日期定为 年 月 日,乙方应于上述商铺交付日或之前:(1)向甲方缴交装修期间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修保证金、装修期的物业管理费等),(2)与甲方共同验收该商铺,(3)签署商铺使用交接书(见附件二)。商铺交付的标志为甲乙双方签署商铺交接书。该交接书一经签署,则视为甲方已经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该商铺向乙方的交付。
4.3 若乙方未于上述约定之商铺交付日前来办理或者办理完毕该商铺的商铺交付手续,则自该商铺交付日期至乙方实际办理完毕商铺交付手续日期之间的天数将在乙方的装修期内扣除。乙方仍应向甲方支付上述延迟办理商铺交付手续期间的有关费用。
4.4自商铺交付日起算,乙方享有 个月的装修期,即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并自装修期届满之次日(亦即“租金起算日”)起支付租金。
4.5在上述装修期内,乙方享有无需缴纳租金之权益,但在该期间内乙方仍需向甲方缴纳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所实际发生的通讯费、水费、电费、煤气费等)。
4.6在上述装修期内,如果发生乙方违约导致租赁合同终止的情况,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其已经使用的相应期间的租金和甲方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及其他乙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赔偿。
4.7租赁期限届满或者发生本合同提前解除的情形,甲方有权收回该商铺,乙方应如期返还。除甲方书面同意外,该商铺在乙方返还甲方时应恢复原状(因乙方正常及合理使用引起磨损导致的除外)。
4.8乙方需要继续承租该商铺的,则应于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4.9甲方根据本项目整体商业布局及功能局部改变的需要,有权调整乙方承租商铺位置或增减承租面积,但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当服从、配合(相关具体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5.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
5.1租赁期限内,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该商铺的租金计算方式如下:
5.1.1该商铺租金采取月固定租金的计算方式。月固定租金按照月单价租金乘以该商铺建筑面积计算。
第1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固定租金为人民币 元/月/㎡(大写: )
月固定租金为 元(大写: )
年固定租金为 元(大写: )
第2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固定租金为人民币 元/月/㎡(大写: )
月固定租金为 元(大写: )
年固定租金为 元(大写: )
第3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固定租金为人民币 元/月/㎡(大写: )
月固定租金为 元(大写: )
年固定租金为 元(大写: )
第4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固定租金为人民币 元/月/㎡(大写: )
月固定租金为 元(大写: )
年固定租金为 元(大写: )
第5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固定租金为人民币 元/月/㎡(大写: )
月固定租金为 元(大写: )
年固定租金为 元(大写: )
第6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固定租金为人民币 元/月/㎡(大写: )
月固定租金为 元(大写: )
年固定租金为 元(大写: )
5.1.2固定租金的支付时间:
固定租金每年支付一次,每年的 8 月30日前支付下一年的固定租金,先付后用。
5.2乙方收银方式
5.2.1乙方在本项目营业额的收银采取:
独立收银方式:自设收银台并独立收银。
5.3乙方可以以甲方认可的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租金、物业管理费、公用事业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并以甲方收到日期为乙方付款日期,具体为:
5.3.1乙方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以支付日期为付款日期。
5.3.2乙方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的,以甲方帐户到帐日期为付款日期。
5.3.3乙方以支票方式支付的,必须于约定付款日期之前3个工作日支付予甲方,否则视为逾期支付,乙方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4甲方最迟应在收到乙方付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就乙方的该笔付款出具正式的收款凭证或发票,具体为:
1) 各类保证金、押金等在收到付款后,开具税务统一收款收据;
2) 各类租金等,在收到款项后,由甲方开具统一租赁发票;
3) 各类物业管理费、广告管理费等由甲方开具统一服务费发票;
4) 乙方应妥善保管各类单据,不得遗失,相关押金、保证金单据等在合同变更、结束、退取保证金时出具,若有遗失,乙方在退款时甲方有权利按照单据总额的5%扣取相关费用。
5.5如无特殊说明,甲方向乙方提供下列银行账户作为收取履约保证金、租金、物业管理费以及其他费用的指定帐户:
户名:
开户行:
人民币账号:
6.保证金、物业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6.1 保证金
6.1.1履约保证金:乙方应于签署本合同之同时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相当于3个月的租金金额),计人民币 / 元(大写: / 整)。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6.1.2装修保证金:乙方于该商铺交付日当日,须向甲方缴纳装修保证金作为安全施工及工程质量保证金。该商铺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包括本数)以内的,装修保证金为人民币10,000元;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装修保证金为人民币5,000元,甲方在乙方装修完毕验收合格后一周内无息返还乙方上述装修保证金。
6.2 租赁期限内,乙方不得将上述履约保证金冲抵乙方应付之租金、物业管理费、违约金或其他费用。
6.3租赁期限内,甲方有权从上述履约保证金中抵扣任何乙方应付未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或由于乙方责任而导致的对甲方或第三方的损害赔偿。上述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乙方应于10日内补足。
6.4租赁期限届满或发生本合同提前解除的情形,上述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抵充本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或由甲方先行支付的乙方对第三方的损害赔偿外,甲方应在乙方交还该商铺并且提交了乙方之前注册于该商铺的各类证照的注销或变更证明之后30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及任何其它尚未退还的保证金(如有)一次性无息退还乙方。本条上述“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系指本合同项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之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物业管理费、非正常营业时间的中央空调运行费用、公用事业费用、停车费、违约金、赔偿金等。
6.5租赁期限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每月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每年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6.6物业管理费包括公共厕所的使用费、垃圾清运费(不包括餐饮业的泔脚垃圾清运等特殊费用)、公共区域保安费、清洁费、绿化费用、公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费用以及物业管理人员的工资等。租赁期限内,甲方有权根据每年政府公布的物价上涨指数幅度对物业管理费标准作适当调整。
6.7餐饮业的泔脚垃圾清运费用(如有)标准以及支付时间和方式依据甲方的《物业管理规定》或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6.8租赁期限内物业管理费的支付时间参照商铺租金的支付时间执行。
6.9乙方必须自行承担该商铺内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费、水费、电话费、燃气费、排污费等公用事业费用)。乙方须在收到甲方的书面结算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上一月的该笔费用。
6.10上述费用以甲方公布的收费标准为计算依据。水费、电费按所安装的独立计量装置每月的实际用量计数,另加电费、水费的损耗。(标准另议)
6.11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对本项目进行整体的宣传推广活动。如乙方在租赁期间需在本项目内组织独自的商业推广活动,事前必须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向甲方支付必要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场地临时租赁费、管理及安全配合费用等),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7.进场装修和再装修
7.1在甲方向乙方提供该商铺的装修设计所需的工程图纸后15日内或者商铺交付日期之前(两者以时间在先为准),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该商铺的内部装修、设备安装的设计图纸(包括空调、防火设备等)、施工图纸和详细说明一式二份。该设计图纸和施工图纸须首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乙方应将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提交甲方备案。除非得到甲方和政府相关部门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随意变更已被批准的设计图纸和施工图纸。
7.2涉及政府相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质检、消防、环保、卫生部门)审批的各类手续由乙方自行申请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如果政府相关部门在租赁期限内对乙方的装修提出整改意见,乙方必须立即履行并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7.3乙方对该商铺进行装修时,应遵守甲方的装修规定和安排。
7.4乙方应聘请有资质的装修施工单位并以文明方式进行装修施工,不得影响其他承租人的正常装修或经营活动,乙方施工过程中所有安全责任均由其自行承担,如在法律上甲方依法承担责任后,甲方享有追偿权,其所有法律后果最终承载主体为乙方。由此造成甲方参加诉讼、仲裁、调解等,甲方所需的律师代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7.5乙方装修结束后须通知甲方和政府相关部门对该商铺装修进行验收,并提交装修竣工图纸一式二份。经甲方和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开始营业。乙方不得以未开始营业为由,拒付或延迟支付到期应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如乙方提前营业的,其所有责任自行承担。
7.6乙方在完成上述进场装修后,如以后需要对该商铺进行再装修,则必须首先取得甲方和政府相关部门(如需要)的许可,并在不影响其他承租方经营的情况下进行。
7.7乙方装修不得破坏该商铺的主体结构,否则造成甲方或任何第三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受害方的实际损失。
8.商铺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8.1租赁期限内,乙方发现甲方所属的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24小时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8.2租赁期限内,乙方应合理使用甲方所属的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因乙方使用不当致使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8.3租赁期限内,甲方保证甲方所属的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商铺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1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商铺的影响。
8.4租赁期限内,甲方保留在任何时间无需征得乙方同意而变更、修缮及临时封闭本项目公共区域和公用设施设备,包括屋顶、墙体、天花、中厅、走道、电梯、自动扶梯、中央空调等的权利,保留调整本项目公共区域布局的权利,但应尽量减小对乙方正常营业的影响。
8.5 租赁期限内,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所属的该商铺的装修和附属设施和设备的维修保养责任,并承担相应费用。
8.6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如按规定需向有关部门报批的,则还须由乙方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未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对该商铺及其装修、设备和设施进行任何改建或增建。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及其维修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8.7租赁期限内,政府任何主管部门对该商铺相邻单位提出整改要求,乙方必须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及甲方要求提供必要的协助。
8.8乙方如要求在本项目外墙安装乙方之标识,必须事先取得甲方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乙方应自费安装和维修该等标识并应购买保险,且应赔偿甲方因该标识的安装与放置而遭受的损失。乙方负责安装该标识的工程承包商及该标识的设计与用料应经甲方事先批准。乙方应在返还该商铺时自负费用将本项目安装有乙方标识的部位恢复原状。
9.营业
9.1租赁期间,乙方必须遵纪守法,依法经营,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
9.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于装修期内按时完成装修任务,乙方应确保于装修期届满之次日(即“租金起算日”)之前开始营业。
9.3乙方承诺按时完成装修并开始营业,乙方须于开始营业之前或开始营业后的合理时间内向甲方提交下列资料,否则甲方有权以不符合开业条件为由拒绝乙方开始营业或要求乙方停止营业:
9.3.1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3.2经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9.3.3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如有)。
9.3.4商标授权证明复印件(如有)。
9.3.5海关进口关税单(如经营进口商品)。
9.3.6 食品卫生许可证(如经营餐饮)。
9.3.7进口食品批文、食品卫生检疫证(如经营进口食品)。
9.3.8专利证书复印件(如经营标有专利申请号和专利登记号的商品)。
如乙方提供资料不真实,所有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9.4本项目正常营业时间按季节变换由甲方统一决定公布。租赁期限内,乙方不得擅自停业,不得迟开早收。
9.5租赁期限内,甲方有权调整该项目的整体营业时间,但甲方须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9.6乙方营业所需人员由乙方自行聘用,乙方营业人员之薪资福利由乙方自行负责。
9.7租赁期限内,如甲方向乙方提供专用收银系统供乙方自行独立收银,则乙方同意就上述收银系统的使用支付押金和月使用费,相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9.8甲方有权自主决定变更本项目名称,甲方对乙方因本项目名称变更而可能发生的损失或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但甲方应在本项目名称正式变更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
9.9 甲方举行整体宣传、促销和庆典活动时,乙方应全力配合并承担相应费用,具体金额届时由甲方据实结算,按乙方应分摊金额支付,乙方在收到费用分摊金额后三天内支付给甲方。
10.商铺的出入
10.1 甲方出于该商铺的维修、保养、卫生、安全、防火或人员救护等目的,经事先联系乙方后,可进入该商铺进行检查或采取适当措施。但如遇紧急情况,事先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时,也可不经乙方许可进入该商铺进行检查并采取必要措施,事后再尽快与乙方取得联系。
10.2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的任何合理时间内陪同潜在的新租户进入该商铺看房。甲方应尽量减少对乙方正常营业的影响。
10.3本合同到期或终止,因乙方原因甲方未能于10日内与乙方取得联系的,或乙方未能于10日内将该商铺返还甲方的,甲方有权停止公用事业供应(水、电、煤气等)、阻止乙方使用该商铺、自行进入该商铺并有权单方将该商铺清空。甲方对由此而造成的乙方损失概不负责。
11.商铺返还时的状态
11.1乙方返还该商铺时,应自费使该商铺恢复至商铺交付时之状态或甲方书面认可的状态。
11.2乙方返还该商铺时,甲乙双方应同时到场,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如甲方发现该商铺未按照交付时之状态或者甲方书面认可的状态返还予甲方的,或者发现乙方还有应向甲方支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违约金或其他任何费用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或支付一切损失及费用,并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履约保证金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11.3租赁期限届满或发生本合同提前解除的情形,甲方有权收回该商铺,乙方须于租赁期限届满或发生本合同提前解除之前的10日内,与甲方联系该商铺返还事宜,且乙方应于本合同终止之后3日内将该商铺恢复至商铺交付时的状态或甲方书面认可的状态,交还甲方。甲方有权保留乙方遗留的不可移动的添附物或移动后价值受损的添附物的所有权,甲方不需承担乙方固定添附物折价款的义务。以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
11.4若乙方未能如上述约定及时办理商铺返还手续,且逾期10日,则视乙方已经放弃该商铺内之任何物品(包括装修、设施设备等)的处置权利,甲方有权以拍卖、变卖、作价等方式处置上述物品,并以处置上述物品之所得扣除甲方费用后仍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11.5若乙方延迟办理商铺返还手续,则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直至该商铺返还甲方为止,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照该商铺当时月租金和月物业管理费之总和的10%向甲方支付该商铺占用费。
11.6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乙方应将其以该商铺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各类证书执照予以注销或变更,并将上述注销或变更之证明提交甲方备案。
12.转租、转让和交换
12.1在租赁期限内乙方若转租该商铺整体或者任何部分,或将该商铺之承租权转让予他人或与他人合作、合营该商铺,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该商铺交付第三人使用、收益,由第三人向乙方支付租金的行为,包括以联营、承包经营和合作经营等名义,将该商铺交付给第三人使用,不参与经营且获得租金性收益,均为该商铺转租。
12.2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将该商铺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商铺进行交换,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或交换后,该商铺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12.3 乙方在租赁期间变更产品品牌的,需经甲方书面同意。
13.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