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条件
1、范围、面积
甲方将位于 市 区(镇) 路(街) 号。 尖莎咀百货 店 楼 号铺位;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如附件所标示平面图,以实测面积×公摊比率为准)供乙方经营 品牌商品(或业种)。
2、配套设施设备
甲方负责提供商场经营所需的机电设备包括:中央空调系统;消防系统;自动手扶电梯;垂直客、货电梯及其他公用设施。
甲方负责商场经营所需的天花、地板、墙体、柱面等公共区域的基本装修。
甲方负责商场强弱电配电设施、公共布线、公共区域照明、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环境绿化、安全保卫工作等。
乙方负责租赁商铺范围内的二次装修,但装修方案及设计图必须报甲方审核,且符合甲方商场统一规范和整体要求。
3、经营注册
乙方租赁甲方场地和设施,必须遵纪守法,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经营证照和经营许可证,并依法缴纳各项税费。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办证必要之资料,协助乙方取得相关合法经营手续。
乙方经营如属文化娱乐、餐饮等特种经营行业,与该经营有关之特许证、消防、卫生、环保(排烟、排污)等手续由乙方负责提供和办理。
第二条 期限及场地交付
乙方租用出租铺位的期限为:__ ____年,即自__ _年___月__日至__ 年__ _月__日止。
甲方应于____ _年_ _月__ _日前将出租铺位交付乙方使用。(甲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出租铺位,乙方可要求将本合同有效期顺延,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
租金、保证金及管理费
1、该铺位租金为:每月 元/m2(大写: ),按出租铺位的建筑面积计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 ) ;
( 租期在 年以上需分段计算者,第一个租约期(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租金为每月 元/m2,管理费为每月 元/m2,即乙方每月向甲方上缴固定费用为人民币 元;第二个租约期(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租金为每月 元/m2,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 元,即乙方每月向甲方上缴固定费用为人民币 元。依此类推,租金按照租约年每年递增百分之 %。)
2、基础建设费: 元,于乙方入场时一次性付清。
3、管理费:每月 元/m2(含公共照明、公共水电、中央空调、公共卫生、保安及物业管理),按出租铺位的建筑面积计,合计为 元。(除公共照明或基本照明之外,乙方需要增加的水电等设施,费用由乙方承担,收费标准以商场统一规定为准);
4、代收银人工费:每月 元/m2,按出租铺位的建筑面积计,合计为 元。
5、商场按统一开、收市时间提供中央空调及基本公用设施和照明,特殊业种或专柜(如餐饮等)需延时经营或商场提供的基本照明和空调不能满足其正常经营,需增加相应设施者(含水、电、煤气、空调等),于事前报经商场批准后,自行加装、申报和费用自理,甲方在责任范围内予以协助和监督。增加用水用电需单独装表计量,按时交费;
6、合同签约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两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 元 。水电押金 元;装修押金 元。
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和押金,应向乙方开具收据,合同期满一个月内无息退还。装修押金于装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装修期
双方约定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商铺装修期,装修期租金 ,管理费 ,装修押金 元,装修期后租金和管理费标准按本合同第三条执行。
缴费时间
租赁期间,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到尖莎咀百货财务部支付本月应缴甲方的租金和上月的管理费、水电费及其他各项应缴费用。
双方约定每月_5_日为乙方各项费用的缴交截止日(不含此日),逾期视为违约,乙方须按欠缴费用的3‰/天,向甲方支付滞纳金。且在乙方欠费期间,甲方有权进行督促,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且无需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任何经济和声誉损失。
营运管理
1、促销管理: 商场整体的宣传推广、促销、日常营运由甲方统一规划,组织实施,乙方应积极支持和配合甲方的各类推广和促销活动,承担相应的活动费用,以提升商场的整体经营业绩。甲方商场开业庆典或周年庆,乙方同意支付赞助费 元,从当月费用中一次性支付。
2、人事管理:
1)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商场运营管理制度、专柜商铺管理规定、商场人事管理规定,以及各种物业管理制度。乙方派驻人员必须穿着甲方规定的统一制服(制服的成本费由乙方支付),佩带识别证。
2)乙方驻店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按甲方规定程序办理入职和离职手续,并缴纳相关办证费、培训费和承诺金等。如有违规行为,接受甲方商场处罚,对严重违规人员乙方应予更换或辞退。
3)乙方派驻人员必须接受甲方举办之各种培训活动。
第七条 乙方必须依法经营,自行负责经营所需的相关证照和申报手续,依法缴纳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各项税费。
第八条 乙方自行负责其经营活动中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所经营之商品或服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三包(包换、包退、包修),不得有假冒伪劣商品。应使用合法之商品名称、商标、著作权、图案或专利权等;乙方商铺应使用其依法登记的商号(或公司名称)或服务标章,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经营有关的各种证明文件,若出现任何问题与甲方无关,所产生的经济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甲方保证铺位及其内部设施的安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要求。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铺位内部的各项设施,防止非正常损坏。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当按时交回铺位并保证铺位及内部设施的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在结清费用后,甲方扣除商品或服务质量保证金 元,余款返还乙方,质量保证金在乙方撤场三个月后,如无任何投诉或产生与乙方有关的债权债务时,一次性退还乙方。
第十条 乙方在承租铺位经营过程中,如承租铺位内属甲方的公用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的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立即进行现场确认核实、维修;如甲方拒不维修,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机械故障合理维修期内不计)。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承租铺位及其内部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修复或赔偿。乙方拒不修复或赔偿,甲方在进行有效催告后可自行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对乙方实行每三个月考核一次,对经营不善,销售业绩较差,又不极积配合商场进行改善和提升者,商场有权采取末位淘汰制,清退出场,并不退还保证金。甲方确因商场整体经营的需要对出租铺位进行调整、改建、扩建或装修的,应提前 30 日通知乙方,乙方应予支持和配合。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需对经营铺位进行二次装修,装修方案需报经甲方审核批准,并按甲方商场专柜装修管理相关规定和作业流程进行施工,装修期间乙方除应按本合同约定交纳租金或各项费用外,还应按装修管理规定缴纳装修押金及装修管理费。租期长,装修量大的项目,如需减免装修期租金者,需事前向甲方书面申请并征得甲方负责人书面批准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乙方不得擅自将承租铺位全部或部分以转让、转租、承包等形式转予他人使用或经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该承租铺位作为担保、抵押等,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将收回商铺,并没收保证金。
第十三条 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均不视为违约:
1、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政府决定征用,收购或城市改造须拆除该商场或铺位者;
3、其它非任何一方所为,但客观导致甲、乙双方之合同条件或经营服务条件不复存在(如商场被政府强制关闭等非甲方所愿之情形);
4、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按本合同规定应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铺位。如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向甲方赔偿;
1、乙方拖欠租金及其它各项费用达一个月;
2、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改变出租铺位用途或经营范围的;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铺位或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