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行为中的催收要件分析一银行催收的次数和功效一催收的次数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相较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经银行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规定司法解释显得更具合理性也更加符合实际情况由此也可以看出刑法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适用情形条件是严格而谨慎的充分考虑到持卡人和银行间的平等契约关系在银行催收后三个月宽限期期满前透支人能够偿还所欠款息的刑法则不宜介入将一次催收扩展为两次催收是银行部门以及司法实践部门充分认识到现代社会人员流动性大等一系列原因导致的一次催收往往不能有效送达的必要性反应对超过合理透支期限的持卡人两次催收并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是法律为了缩小犯罪圈而做的特别考虑有利于减轻透支人的法律风险同时也是催促透支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表现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恢复被破坏的民事债权债务关系为了尽最大可能发挥两次催收的效用我们认为对解释中规定的催收应该作如下理解首先发卡行必须对透支人做两次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