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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危险作业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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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里伸手 上传于:2024-06-05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施工现场从事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脚手架作业、带电作业等危险作业的管理,严防事故的发生,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职业健康安全,给职工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中铁建设集团郑州分公司下属各项目部的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第三条 各项目部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及责任制;针对施工中不可接受风险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工程施工前要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室负责施工现场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编制依据 第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要求制定。 第三章 危险作业场所分类 第五条 建筑施工主要危险作业主要包括: 1、高空作业(高度在2m及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2、基坑开挖及动土作业; 3、起重吊装作业; 4、大型设备的安装、拆除作业; 5、脚手架搭设、拆除作业; 6、大模板支撑体系搭设、拆除作业; 7、金属焊接、切割及动火作业; 8、用电作业; 9、有限空间危险作业 第四章 危险作业申报、审批程序 第六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危险作业申报、审批制度,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项目部工程经理、工长、专职安全员必须深入现场指挥、指导作业。在实施危险作业前,须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制定安全措施。 第七条 在危险性较大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项目经理部必须按要求编制施工方案,并履行审批手续(具有一定规模的危险性分项工程,须组织专家论证); 第五章 危险作业的实施 第八条 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必须由执行单位领导下达危险作业指令。操作者有权拒绝没有正式作业指令的危险作业。 第九条 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第十条 作业前,项目部或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 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 危险作业过程中,项目部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请求公司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并填写《危险作业旁站监督记录表》。 第十四条 危险作业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登记,在有效期内;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第十五条 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危险作业时如存在安全隐患,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并填写《危险作业暂停施工通知》,整改后经验收合格方可复工。 第十六条 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相关安全管理要求,做到整洁,道路畅通,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清理。 第六章 危险作业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高空作业安全控制措施 1、凡在离地面2米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空作业。凡能在地面上预先做好的工作,都必须在地面上做,尽量减少高空作业。 2、担任高空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空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准参加高空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 3、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2米时,必须穿防滑鞋并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必须套在安全稳固的构件上或专门设置的安全保险绳上。 4、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应定期(每隔6个月)进行静荷重试验;试验后检查是否有变形、破裂等情况,并做好试验记录。不合格的安全带应及时处理。 5、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且应高挂低用。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低挂高用或平挂用。 6、高空作业时所使用的扳手、手锤等工具必须系防坠绳,其他小型工具必须装入专用的工具袋中,不准随便乱放,以防止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 7、在进行高空工作时,除有关人员外,不准他人在工作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应有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置,防止落物伤人。如在格栅式的平台上工作,为了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应铺设木板。 8、不准将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掷,要用绳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伤下方工作人员或击毁脚手架。 9、上下层同时进行工作时,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他隔离设施。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10、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禁止在屋架的上弦、支撑、桁条、挑架的挑梁和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高空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通讯装置,并专人负责。 11、冬季在低于零下十度进行露天高空工作,必要时应该在施工地区附近设有取暖的休息所,取暖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注意防火。 12、在6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高空作业。 13、禁止登在不坚固的结构上(如石棉瓦屋顶)进行工作。为了防止误登,应在这种结构的必要地点挂上警告牌。 第十八条 基坑开挖及动土作业安全控制措施 1、基坑开挖及动土作业必须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并履行审批手续,基坑开挖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土方开挖方案进行; 2、施工前必须进行现场勘察,摸清作业环境条件,要充分考虑地下可能出现的地下水、流砂、淤泥、有毒气体、基坑坍塌、漏电、落物等诸多不安全因素,保证各类装置完好、灵敏可靠。 3、作业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合格安全帽,系好下颚带,锁好带扣; 4、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开挖深度超过1.5M,应设人员上下坡道和爬梯,以免发生坠落,开挖深度超过2M的,必须在边沿设两道1.2-1.5M高护身栏杆,危险处,夜间应设红色标志灯; 6、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办法。使用机械挖掘,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旋范围内不准进行其他作业。 7、基坑开挖应严格按要求放坡,操作时应随时注意土壁的变动情况,如发现有裂纹或部分坍塌现象,应及时放坡或支撑处理,并注意支撑、防护的稳固和土壁的变化,确定安全后,方可进行下道工作,有护坡桩和护坡墙的基坑在开挖时,定人定时对边坡进行监测。 8、挖出的土方堆放位置距沟边不得小于1m,在沟道拐角处不得小于1.5m,堆置高度不得超过1.5m。 9、在坑、沟内作业,应注意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应采取防范措施,查明原因及时消除。 10、挖土机离坡边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以防塌方,造成翻车事故,一般距离不小于1-1.5M; 11、基坑清土时,应从中央开始,退向坑边,已清理好的地方不再上人,浇筑砼时,施工人员可站在木板上操作,尽可能减少对基底土的扰动; 第十九条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控制措施 1、吊装作业人员中起重机司机、信号工、司索工等必须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司机要了解机械的工作原理,熟悉该机械的构造、各安全装置的作用及其调整方法,掌握该机械各项性能的操作方法及维修保养技术。 2、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须办理《危险作业审批单》。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主管部门和安环部审查,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3、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4、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6、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统一指挥。 7、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动力工程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8、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9、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10、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11、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12、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13、起重吊装作业“十不吊” (1)信号指挥不明不准吊; (2)斜牵斜挂不准吊; (3)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 (4)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 (5)吊物上有人不准吊; (6)埋在地下物不准吊; (7)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不准吊; (8)现场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 (9)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 (10)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第二十条 大型设备的安装、拆除作业安全控制措施 1、大型机械设备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安、拆装前必须要有方案,无方案杜绝施工。 2、凡从事安装、拆卸操作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安装拆卸工作。 3、安装、拆卸的人员,应身体健康,并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色盲、高度近视、耳背、美尼尔症、癫痫、晕高或严重关节炎等疾病者,不宜从事此项操作。 4、安装、拆卸人员必须熟知被安装、拆卸机械的结构、性能和工艺规定。必须懂得起重知识,对所安装、拆卸部件应选择合适的吊点和吊挂部位,严禁由于吊挂不当造成零部件损坏或造成钢丝绳的断裂。 5、操作前必须对所使用的钢丝绳、卡环、吊钩、板钩等各种吊具、索具进行检查,凡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6、起重同一个重物时,不得将钢丝绳和链条等混合同时使用于捆扎或吊重物。 7、在安装、拆卸过程中的任何一个部分发生故障及时报告,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检修,严禁自行动手修理。 8、安、拆装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部件不得安装。特殊情况必须由主管技术负责人审查同意,方可安装。 9、安装、拆卸高处作业时,必须穿防滑鞋、系好安全带,佩戴好安全帽,杜绝违章作业和违反拆装操作规程。 10、对拆除部位下班前要认真检查各部件是否原位恢复或加固牢固,确保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对拆除的零部件及配件严禁从上往下扔。对拆除的销、柱、螺帽、螺栓严禁掉落下来。 11、施工现场周围10米必须搭设警戒线防护,并挂明显的标示,严禁与拆塔无关的人员入内,并设专人看守。 12、拆装过程中要做到统一管理、统一指挥、步调一致。并确定一名技术过硬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注:设备租赁公司专职安全人员)。 第二十一条 脚手架搭设、拆除作业安全控制措施 1、脚手架的搭设与拆除必须按照脚手架方案进行,符合方案要求。 2、架子工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专业架子工进行,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在脚手架上作业人员必须穿防滑鞋,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带,着装灵便; 4、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带合格的安全帽,系好下颚带,锁好带扣; 5、登高(2米以上)作业时必须系合格的安全带,系挂牢固,高挂低用; 6、脚手板必须铺严、实、平稳。不得有探头板,要与架体拴牢; 7、架上作业人员应作好分工、配合,传递杆件应把握好重心,平稳传递; 8、作业人员应佩带工具袋,不要将工具放在架子上,以免掉落伤人; 9、架设材料要随上随用,以免放置不当掉落伤人; 10、在搭设作业中,地面上配合人员应避开可能落物的区域; 11、严禁在架子上作业时嬉戏、打闹、躺卧,严禁攀爬脚手架; 12、严禁酒后上岗,严禁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等不适宜登高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13、搭拆脚手架时,要有专人协调指挥,地面应设警戒区,要有旁站人员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 14、架子在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与架子有关的任何杆件,必须拆除时,应经项目部主管领导批准; 15、架子每步距均设一层水平安全网(随层),以后每四层设一道; 16、脚手架基础必须平整夯实,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稳定性,立杆下必须放置垫座和通板,有畅通的排水设施; 17、搭、拆架子时必须设置物料提上、吊下设施,严禁抛掷; 18、架子搭设完后,要经有关人员验收,填写验收合格单后方可投入使用; 19、遇6级(含)以上大风天、雪、雾、雷雨等特殊天气应停止架子作业。雨雪天气后作业时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20、脚手架必须与建筑物拉结牢固,需安设防雷装置,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21、扣件应采用锻铸铁制作的扣件,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采用其它材料制作的扣件,应有试验证明其质量符合该材料规定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大模板支撑体系搭设、拆除作业安全控制措施 1、高大模板支撑架体的搭设与拆除,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建筑施工脚手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其他相关施工人员应掌握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拆除前,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或方案编制人员应当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对现场管理人员、操作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3、作业人员应严格按规范、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书的要求进行操作,并正确配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4、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地基承载力、沉降等应能满足方案设计要求。如遇松软土、回填土,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平整、夯实,并采取防水、排水措施,按规定在模板支撑立柱底部采用具有足够强度和刚度的垫板。 5、对于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其高度与宽度相比大于两倍的独立支撑系统,应加设保证整体稳定的构造措施。 6、高大模板工程搭设的构造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支撑系统立柱接长严禁搭接;应设置扫地杆、纵横向支撑及水平垂直剪刀撑,并与主体结构的墙、柱牢固拉接。 7、搭设高度2m以上的支撑架体应设置作业人员登高措施。作业面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8、模板支撑系统应为独立的系统,禁止与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钢结构架体机身及其附着设施相连接;禁止与施工脚手架、物料周转料平台等架体相连接。 9、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应核查混凝土同条件试块强度报告,浇筑混凝土达到拆模强度后方可拆除,并履行拆模审批签字手续。 10、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拆除作业必须自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层同时拆除作业,分段拆除的高度不应大于两层。设有附墙连接的模板支撑系统,附墙连接必须随支撑架体逐层拆除,严禁先将附墙连接全部或数层拆除后再拆支撑架体。 11、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时,严禁将拆卸的杆件向地面抛掷,应有专人传递至地面,并按规格分类均匀堆放。 12、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和拆除过程中,地面应设置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作业范围。 13、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拆除及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设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发现险情,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排除险情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三条 金属焊接、切割及动火作业安全控制措施 1、电焊作业 1.1 焊接用的焊机外壳,必须接地良好,其电源的装拆由电工进行。 1.2 电焊机所设的单独开关要放在防雨的闸箱内,拉合时要戴手套侧向操作。 1.3 在焊接储存有易燃、易爆的容器或管道时,必须清除干净,并将所有孔口打开。 1.4 焊接用的把线、地线,禁止与钢丝绳接触,更不能用钢丝绳或机电设备代替零线,所有地线接头必须连接牢固。 1.5 施焊场地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品,或进行覆盖、隔离。 1.6 焊接工作开始前,应首先检查焊机和工具是否完好和安全可靠。如焊钳和焊接电缆的绝缘是否有损坏的地方,焊机的外壳接地和焊机的各接线点接触是否良好。不允许未进行安全检查就开始操作。 1.7 工作地点潮湿时,地面应铺有橡胶板或其它绝缘材料。 1.8 在带电情况下,为了安全、焊钳不能夹在腋下去搬被焊工件。 1.9 推拉电闸时,脸部不允许直对电闸,以防止短路造成的火花烧伤脸部。 1.10 下列操作时,必须在切断电源后才能进行: 1)改变焊机接头时; 2)更换焊件需要改接二次回路时; 3)更换保险装置时; 4)焊机发生故障需进行检修时; 5)转移工作地点搬动焊机时; 6)工作完毕或临时离开工作现场时。 2、气焊、气割作业 2.1 施焊现场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隔离。 2.2 氧气、乙炔瓶之间的距离必须大于5米,与明火的距离必须大于10米。 2.3 乙炔瓶要求放在空气流通好的地方,严禁放在高压线下面,要立放固定使用,严禁卧放使用。 2.4 使用乙炔瓶时,必须配备专用的乙炔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 2.5 氧气瓶和乙炔瓶装减压器时,对瓶口污物要清除干净,以免污物进入减压器内。 2.6 瓶阀开启时要缓慢平稳,以防气体损坏减压器。 2.7 点火时,焊枪口不准对人,正在燃烧的焊枪不得放在工件或地面上。 2.8 严禁在带压的容器或管道上焊接,带电设备应先切断电源。 2.9 装置要经常检查和维修,防止漏气,同时要严禁气路沾油,以防引起火灾危险。 2.10 氧气瓶、乙炔瓶不得放在日光直射或高温处,温度不得超过35℃。 2.11 作业点火前,检查焊枪是否有抽吸力,有抽吸力,才能进行点火。 2.12 乙炔气使用压力不得超过0.15Mpa,输气气流不超过1.5—2.0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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