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租赁合同
出租房: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一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供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1.1甲方将位于高新技术开发区南区的现有厂房包括两栋厂房(包括两部行车),办公楼,两台变压器,食堂等现有厂房内的所有面积租赁于乙方使用。租赁物面积经甲乙双方认可确定为_________平方米。
1.2本租赁物的功能为生产经营, 包租给乙方使用。如乙方需转变使用功能,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1.3本租赁物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租赁期限为5年,即从2011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
2.2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需要续租的,须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第三条 租赁物的交付
3.1 在本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甲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
第四条 租赁费用
4.1 租金 租金为每年捌拾万元人民币,第一年租金的交付时间为签订合同之日,以后每年的租金提前一个月支付。
4.2 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由乙方直接向有关部门支付。
4.4 供电增容费 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如需办理供电增容,供电增容的手续由甲方负责申办,因办理供电增容所需缴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后,对增容部分甲方应给予乙方适当的补偿。
第五条 租赁物的转让
5.1 在租赁期限内,若遇甲方转让出租物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甲方应确保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在同等受让条件下,乙方对本出租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条 专用设施、场地的维修、保养
6.1 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所属设施的专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物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6.2 乙方对租赁物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6.3 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防火安全
7.1 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当地政府的有关制度,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7.2 乙方应在租赁物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严禁将楼宇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
7.3 租赁物内确因维修等事务需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乙方须向消防主管部门批准。
7.4 乙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赁物内的防火安全,甲方有权于双方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检查租赁物的防火安全,但应事先给乙方书面通知。乙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同意。
第八条 保险责任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负责购买租赁物的保险,乙方负责购买租赁物内乙方的财产及其它必要的保险(包括责任险)。若甲乙各方未购买上述保险,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赔偿及责任分别由甲乙各方承担。
第九条 物业管理
乙方在使用租赁物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芜湖市法规以及甲方有关租赁物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装修条款
10.1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扩建,但应该通知甲方,同时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
如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公用部分及其它相邻用户影响的,甲方可对该部分方案提出异议,乙方应予以修改。改建、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10.2 如乙方的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租赁物主结构造成影响的,则应经甲方及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能进行。
第十一条 租赁物的转租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可将租赁物的部分面积转租,但应该通知甲方,转租部分的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包括向转租户收取租金等。本合同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因乙方转租而改变。
如发生转租行为,乙方还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对甲方的承租期限;
2、转租租赁物的用途不得超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用途;
3、乙方应在转租租约中列明,倘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与转租户的转租租约应同时终止。
4、乙方须要求转租户签署保证书,保证其同意履行乙方与甲方合同中有关转租行为的规定,并承诺与乙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在乙方终止本合同时,转租租约同时终止,转租户无条件迁离租赁物。乙方应将转租户签署的保证书,在转租协议签订后的五日内交甲方存档。
5、无论乙方是否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
6、乙方对因转租而产生的税、费,由乙方负责。
第十二条 提前终止合同
12.1 在租赁期限内,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超过三个月,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交纳欠款之日起五日内,乙方未支付有关款项,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租赁物内的有关设施。
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超过三个月,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按本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
12.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如乙方确需提前解约,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且履行完毕以下手续,方可提前解约:a.向甲方交回租赁物;b.交清承租期的租金及其它因本合同所产生的费用;c.应于本合同提前终止前一日或之前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款项作为赔偿。
12.3 未经乙方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