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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加入WTO 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存在的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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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马不由缰 上传于:2024-06-20
面对加入WTO 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存在的问题     (提要) 就我国工程造价管理中存在与WTO不相适应的地方进行分析并探讨相应对策      在世纪转换之际,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随着中国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我国的行业壁垒下降,国内市场国际化,国内外市场全面融合,外国企业必定利用其在资本、技术、管理、人才、服务等方面的优势,挤占我国国内市场,尤其是建筑业市场。这给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面对加入WTO的中国工程造价管理应该如何发展) 采取什么对策?本文将就此作探讨。     1.面对加入WTO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存在的问题      加入WTO,一些国际上新的工程承发包模式和建设经营模式更多地进入到我国。对工程造价管理行业而言,所受到的最大冲击是工程造价的形成体系从国内各地区差异性很大的状态一下子纳入了全球统一的大市场,这一变化使过去的工程造价形成机制面临严峻的挑战,迫使我们不得不引进并遵循工程造价管理的国际惯例。目前,我国在工程造价管理方面,存在着许多与WTO不相适应的地方,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工程造价管理观念落后,缺乏建设项目全过程综合管理的意识。目前对于工程造价管理是被动的和局部的,大多处于阶段性的管理模式,主要侧重于预结算上,概、预算人员很少参与工程全过程的造价控制,“四算”, 估算、概算、预算、决算-相分离,“三超”, 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 现象长期得不到解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缺乏统一的造价管理目标和相互沟通,工程监理单位往往只局限于施工阶段的质量与进度管理,很少介入投资决策分析,致使工程造价管理缺乏全过程、全方位、动态的综合管理。这种管理模式与国际工程的承发包模式和建设经营模式不相吻合,甚至有矛盾。例如承包商以PMC项目管理形式承包工程,其承包业务本身就包括了监理的所有业务。      2)工程造价确定方法无法满足日益变化的市场经济要求。我国现行的工程造价确定主要是以定额为依据。目前,定额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定额本身修订滞后,跟不上技术、管理水平的发展,不能反映生产力发展到今天的实际消耗,定额执行中的监督检查也有待加强。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务、材料、机械价格经常在变动之中,对工程造价影响较为明显,虽然各地造价管理部门也通过按季、或按月发布价差系数,行业部门有的按年发布价差系数来调整价格,但调整滞后,与实际出入较大,不能及时准确反映劳务、材料、机械市场价格,这种滞后的价格取定方法,不能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需求,无法为预算人员提供及时、可靠的价格信息,难以实行与按实物量法预算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国际惯例接轨。      3)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尽管我国已经有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价格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这些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在实践贯彻中存在着许多问题。政府部门之间职能关系不清晰,管理的透明度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屡见不鲜。比如招投标法在实际中经常被扭曲,议标、串标现象还很严重。占十分重要地位的合同管理还未完全规范和法制化,如工程款的支付往往就不能按合同及时支付,拖欠工程款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4)工程造价管理从业人员素质较差,不能适应造价管理工作的需要。具体表现为:一是专业技术素质差。他们大部分人都是工程经济、投资经济、工程管理、概预算等相近专业,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往往只能在概预算上,不能也不可能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动态的工程造价管理,不能独立果断地处理复杂的工程技术经济问题,投资预控能力差,大量的工作仍停留在事后处理阶段:二是缺乏经济和法律知识,处理索赔能力差,尤其是缺乏对国际工程管理中的34540 合同条件的理解。在建筑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这种专业水平显然不能满足现代化工程造价管理的要求。如果不尽快提高其业务管理水平,我国建筑企业失去的不仅是国外建筑市场,甚至还可能因建筑业的全球化使得我国国内建筑市场也将被国外建筑商所占领。     2. 面对WTO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对策     加入WTO,中国经济日益深刻地融入全球市场,在我国的跨国公司和跨国项目越来越多,我国的许多项目要通过国际招标、咨询或BOT方式运作。同时,我国企业走出国门在海外投资和经营的项目也在增加。因此,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面对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客观现状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国际化、信息化、网络化的日益加强,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应怎样面对加入WTO的挑战呢?我认为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 加快工程造价管理领域的立法工作。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工程造价管理与国际接轨并健康发展必须有法律的保障和规范,以此制约建筑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已经相继实施,工程造价管理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的一部分,应积极贯彻这两个法律,在现有的各种规章和办法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工程造价管理法》、《工程项目管理法》等法律或行政法规,与国际惯例全面接轨,使我国工程造价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也就是说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中各环节各阶段都要有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法规制度可遵循。对于建设过程中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的责、权、利,均应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定位,如有违反将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政府必须依法照章办事,防止办事人员行为不受约束,产生推诿、扯皮、腐败等现象。面对变幻莫测的国际竞争市场,我们只有依法行政,懂得并真正吃透国际惯例、法规、标准等,才有可能按国际惯例进入国际市场,同时受到国际法律的保护。      2) 必须大力推行按“实物量法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计价办法。我国加入WTO,投资多元化已经出现,不仅仅是国有经济,包括集体经济、私有经济、三资经济、股份经济、其他经济纷纷把资金投入建筑市场。再用过去的那种单一的、僵化的、一成不变的计价方法显然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低于成本”这是《招标投标法》中的一条红线,所有报价必须高于此线,否则将会因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消投标资格。如何确定招投标中不低于成本价呢$是指不低于社会平均成本还是企业个别成本呢$如果是指不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也就是预算成本,那么就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不断地引入,许多施工企业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报价已成完全可能。如果是指不低于企业个别成本,那么我们怎样才能知道一个企业的真正成本呢$ 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要改变过去完全依靠定额计价的做法。因此,计价方式必须实行量价分离、市场形成价格,即实行按“实物量法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计价办法。在全国统一计算规则、统一计量单位、统一项目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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