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密 协 议
甲方:安徽楚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芜湖市九华北路十号
乙方:
住所地:
鉴于:乙方现正(或即将)为甲方提供企业管理升级服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需要保密的信息。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同时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以下称“服务合同”)基础上,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保密范围
1、商业秘密:指甲方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包括原材料配方、工艺流程、技术决窃、设计资料、管理方法、营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未公开的财务资料等。
本协议之签订可认为甲方已对公司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2、虽不属于商业秘密但甲方未公布于众的信息资料,包括计算机软件、数据、信息,协议合同,参考资料,技术资料,项目文件,统计报表等。
3、服务合同期内,乙方专门为甲方设计或者利用甲方现有技术、信息开发设计的管理模式、方法及其他信息归甲方所有,乙方应遵守保密义务。
4、甲方认为需要保密的其他信息,此类信息甲方应在该信息发送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其他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在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属本保密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
第二条:保密义务人
乙方、乙方工作人员及受乙方指派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而知悉甲方上述保密信息的人员为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义务人。
保密费已包含在甲、乙双方先行签订的服务合同的服务费用内,本协议订立后不再重复支付。
第三条:保密义务人的保密义务
1、保密义务人对其知悉的本协议第一条范围内的甲方信息(以下称“保密信息”)应严格保密,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即使这些信息甚至可能是全部地由保密义务人(含工作人员本人,下同)因工作而构思或取得的。
2、保密义务人未经甲方授权,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保密信息;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保密信息;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甲方保密信息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有关甲方或甲方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3、乙方应当指定特定的人员接受甲方提供的资料,因工作需要而必须或者有可能获知保密信息的乙方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填写特定格式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乙方不可把秘密泄露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以外的第三方。乙方同意任何以软件、数据、或数据库形式传送的信息只能用于乙方或乙方指定工作人员的计算机系统。
4、如果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5、甲、乙双方服务关系结束后,保密义务人应将相关信息资料交还甲方或在甲方的监督下销毁。
第四条:服务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或终止的,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保密义务人有义务对其已知悉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五条:保密义务的终止
1、甲方授权同意披露或使用保密信息。
2、有关的信息、技术等已进入公共领域。
3、乙方工作人员、受乙方指派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而知悉甲方上述保密信息的人员与乙方劳动、劳务关系结束的,均不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