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
编号:
劳
动
合
同
用人单位(甲方):
地址(甲方):
职工(乙方):
劳 动 合 同
甲方: 乙方姓名:
单位性质: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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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本着合法、平等、自愿、诚实、协商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共同信守本合同所列各条款,并确认本合同为双方解决争议时的依据。
一、合同类别及期限
本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 )形式:
1.固定期限。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包括试用期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开始计算,其中包括试用期 个月,本合同在法定终止情形出现时终止。
3.以完成 工作为期限。该工作完成后,双方劳动合同终止。
本合同在用工前签订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开始建立。
二、工作内容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 ,从事 工作。在合同期内,甲方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乙方岗位的,应与乙方协商,乙方没有正当理由应当服从公司安排;如乙方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业务能力、工作表现,依法对其予以调整。
因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而调整岗位的具体条件为以下任意一种:
(1)年度绩效考核为D或者连续3次季度考核为D的;
(2)被客户或同事投诉三次,经查证属实,但尚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3)因工作疏忽、不认真负责而造成失职后果,但尚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4)未能通过上岗资格考试,或未能拿到上岗资格证的;乙方的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以及要求以公司相关的岗位、职位说明书为准。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按规定做好女职工、未成年工、有危险性的特种岗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以及人体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对乙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对乙方的工作岗位实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度。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
1.标准工时工作制度。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3.不定时工作制度。
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病假、带薪年休假等有薪假期,具体规定见公司的 《假期管理规定》。
甲方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时,按照当地政府和甲方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加班费或相应时间的补休。
五、劳动报酬
1.按甲方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制度》确定乙方的工资为 元/月,甲方保证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月工资(包括标准工资、绩效奖金、奖金等)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各类津补贴、奖金等发放按公司规定及经营情况确定。
2.甲方可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技术水平、绩效成绩等因素以及生产经营的变化适时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乙方的工资待遇依据甲方的相关规定随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变化而改变。
3.甲方发薪日期为每月 15 日,发放并结清上个月1号至31(30)号的工资,乙方对当月工资有异议的,应当在工资发放起7日内书面形式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否则视为乙方对甲方计算发放的工资(包括加班费)无异议。
4.乙方对所知悉的工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非经甲方同意或授权,不得泄露、传播、交换或讨论薪资信息,否则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给予辞退。
六、社会保险及福利
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自有的福利按照公司的相关政策执行。
七、培训教育
在乙方被聘用期间,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教育和训练。
培训费用超过甲方规定数额,需要签订“培训服务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服务期超过合同期的,则劳动合同到期时间自动顺延至服务期满。在此服务年限内,乙方离开公司,须按“培训服务协议”协议承担违约金。
八、劳动纪律
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通过张榜公告,电子邮件公告或内部文件发布平台等形式公开,也可在人力资源部查阅、咨询,乙方确认已知晓公司现行规章制度以及查阅、了解之渠道。乙方除有异议保留外,视作无条件认可管理规章体系,双方都有按规章遵守和执行执行的义务。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工作规范、作业标准等。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在合同期内,乙方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在合同期内,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交纳社会保险费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4.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除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五项和第六项第1、2点约定的情形外,甲方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经确认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7.甲方依法可对包括乙方在内的员工进行裁员。
8.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九条第六项和第七项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