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内部招投标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校内招投标活动,维护学校和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的基建、维修、装饰工程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招投标活动,大型物资、设备采购的招投标活动和其它需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适用本办法。学校基建维修、装饰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学校大型物资、设备采购及其它项目,单项合同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二条, 学校基建处负责基建、维修、装饰工程招标活动的组织实施,校产处负责物资、设备购置招标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种招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其当事人必须受学校监审部门和教职工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内部的各种招投标活动必须依照内部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需要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和学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落实资金来源。 第五条, 学校内部的各种招标,可以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第六条, 学校内部需要招标的项目,招标责任部门应当主动向监督部门备案。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