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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音乐学院科研项目申报、评审及管理办法
(试 行)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我院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管理工作,在充分参照现行有关规定、条例的基础上,根据情况的发展变化做出适当补充、完善后,特制定四川音乐学院科研项目申报、评审及管理办法,以保障我院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计划管理工作的实施。
一、科研项目的申报
(一)科研项目申报的范围和种类
1、国家级科研项目 主要包括自然科学类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863”和“973”高科技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基金项目”、“教育部科学技术重点项目”、“教育部优秀年轻教师基金项目”、“攀登计划研究项目”以及社会科学类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其中包括 “重点项目”、“一般项目”、 “青年项目”和“自筹资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国家软科学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科学部)项目”以及全国艺术学科的“规划课题项目”、“国家年度项目”、“国家青年基金项目”、“国家自筹资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规划项目”、“教育部优秀年轻教师基金项目”等。
2、省、部级科研项目
(1)省级科研项目主要包括省科技厅的“科技规划项目”、“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新产品计划项目”、“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计划项目”、“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及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的“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等
(2)部级科研项目主要包括国家各部、委科技司、局科技规划项目,如教育部的“专项科研项目”和“青年基金科研项目”等。
3、省厅级科研项目
主要包括省教育厅的“重点研究项目”、“青年基金项目”、“科研基金项目”和省文化厅的各类科研项目等。
4、院级科研项目
主要包括学院一年一度所设立的院级“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以及各新增院系随时申报并经学院科研处批准了项目,还包括学院引进人才时所设立的科研启动项目。
(二)科研项目申报的原则
1、院级一般科研项目应从我院学科专业的实际需要出发,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中急需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2、院级重点科研项目应着重于我院重点学科专业或其他学科专业中殛待解决的关键、核心问题,选题须突出重点及其研究的意义和价值。
3、省厅级以上的科研项目,则应避免选题的低层次化和雷同化,要尽量出新,尽量选择有重大理论和实际意义的重点学科、新兴学科、边缘学科或交叉学科方面的项目,要勇于解决学科专业发展中的重大难题或具有攻关意义和填补学科专业空白的开创性项目。
4、各级各类项目均应注重学术思想严谨,研究目标和内容明确,研究方法科学而先进,论证充分,计划切实可行,项目组人员的组成优化,经费预算合理。
(三)科研项目申报者所应具备的条件
1、凡我院在编教职工,具有一定的科研积极性和明确的研究目标,具备所申报项目相应的研究基础和业务能力,健康条件良好,知识结构合理并信守有关项目合约者,均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条件和能力申报相应级别和类别的科研项目。新增院系所聘用的教师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科研工作。
2、申报院级科研项目的申报人,其年龄和专业职称均无限制,原则上每位硕士研究生导师三年内应该有院级科研课题一项。
3、申报省厅级重点项目的申报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60岁以下;中级职称的申请人,应具有博士学位,在申请项目的研究领域内有较突出的成就。青年基金项目申请人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未曾主持过该类项目且在受理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0岁,项目成员以青年教师为主。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人年龄不超过60岁。
4、申报省厅级青年基金项目的申报人,一般应具有中级专业职称或硕士、博士学位,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
5、申报教育部“重点项目”或文化部“重点项目”、“年度项目”的申报人,应具有副高或副高以上的专业职称;申报两部重点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完成过省、部级以上同专业项目的负责人。
6、申报教育部或文化部“青年基金项目”的申报人,其年龄不得超过39周岁(以申请截止日期为准)。若不具备副高以上专业职称,须由两名具有正高专业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或按项目的指南规定办理)。
7、由多人参与的科研项目,须确定一位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申报、统筹计划和实施。
8、各级各类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承担两项或两项以上由本人任项目负责人的研究项目。
9、已承担有省、部级或省、部级以上项目但尚未完成者,不得申报新项目。已完成者,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予以说明。
10、归国留学人员回学校报到后,除申请学校的科研基金外,应积极申报教育部的归国留学人员基金。
(四)科研项目申报的程序
1、新增院系的科研项目和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项目不受时间限制,可随时向学院科研处申报 ,并直接由科研处受理审批立项。
2、院级重点项目以上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均应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提交学院科研处汇总、整理并初审后,再逐级上报给相应的评审机构进行最终的评审。
3、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及我院科研项目申报工作已形成的规律和现状来看,院级重点项目以上的各级各类项目的申报时间大都集中在上半年(若遇特殊情况,时间有变,另行通知)。项目申报人及有关部门应提前做好研究项目的酝酿和拟选工作。凡由部门集体组织或多人参加的项目,应预先确定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参加人员,并拟订有关的研究方案和计划,并经所在部门确认后报学院科研处初审,初审合格者方能正式填写《四川音乐学院重点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更高级别的项目申报书。
4、初审合格的申报项目,由学院科研处整理汇总后按规定时间提交学院项目评审委员会审批。超过规定截止日期所提交的各种项目申报书,一般情况下将不予受理。确有特殊原因或项目意义重大者,经分管科研的副院长同意批准后另作特殊处理。
5、省厅级以上重点项目的申报,除按学院统筹规划确定的专项项目外,一般应从已确认的院级重点项目中加以遴选,经学院项目评审委员会审批后方可上报。如未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仍可作为院级重点项目予以立项。
二、科研项目的评审
(一)科研项目评审的程序
1、各级各类申报项目的资格审查和初审工作,由学院科研处负责承担。其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者是否符合所报项目的规定条件,申报书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申报手续是否完备以及其他相关问题。
2、院级重点科研项目及省厅级以上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均须首先提交学院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分级分类评审,学院科研处负责与评审有关的组织协调工作。
3、项目评审以会议的方式进行。先由学院项目评审委员会分别对各项申报项目逐一进行集体评议,形成初步意见,然后采取投票方式,对各级各类项目进行最后表决。参加投票的人数必须达到或超过项目评审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表决方为有效。评审表决中,支持项目立项的赞成票必须达到或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保证批准立项项目的质量。
(二)科研项目评审的标准
1、科研项目的评审应主要着眼于项目的理论意义、应用价值及其创新性、突破性和补白性。对于理论意义重大,应用价值高,具有填补空白的性质或突出的创新性,边缘、交叉或综合性研究意识强烈,方法先进,以及一些面临消失的传统或重点学科专业的“抢救”性研究项目均属优先考虑的范畴。
2、各级各类申报项目,尤其是规模较大、规格较高、周期较长的项目,应有较为充分的前期研究作铺垫。同等条件下,有充分前期准备或已取得阶段性成果者,可予以优先考虑。
3、对于我院、我省或我国音乐及其他艺术学科专业的建设有着重大影响和特殊意义的项目,或具有鲜明地方特色和专业特色的项目,同等条件下,可予优先考虑。
4、曾经立过项的项目,重新申报若无新的研究内容,原则上不予批准立项。
三、科研项目的管理
(一)科研项目的立项管理
1、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一经批准立项,项目责任人必须如实履行《项目申报书》中所拟订的各项计划、任务、责任和义务,并由学院科研处负责督促、协调和管理,促进各立项项目按既定计划完成。院级项目的《项目申报书》一式两份,由项目责任人和学院科研处各存一份;院外项目的《项目申报书》原则上一式三份,由项目责任人、学院科研处和项目主管单位三方各存一份,作为项目立项及管理督查的依据。
2、各项科研项目批准立项后,可按有关规定获得约定的匹配研究经费,但各项经费必须按项目预定计划及学院科研处制定的《四川音乐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合理加以使用。在项目研究任务实施过程中,若发现有违规和滥用经费的现象,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必要的处理,其后果由项目责任人承担。
3、科研项目一经批准立项,不得随意更改,更不得无故中止。若有确需更改项目名称但不更改项目研究内容者,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科研处审查批准后方可更改。省厅级以上的科研项目,尚需相应项目主管部门的认可。项目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