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制度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监督指导,规范合同及履约监督管理工作,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制订《**集团合同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二条 集团合同管理中心负责集团总部及集团系统各单位按权限上报合同(资金类及土地类合同除外)的审核工作,对集团系统合同范本进行管理,对集团系统合同及履约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
第三条 各单位合同管理部负责本单位合同的审核及范本管理工作,对本单位所有经营类合同进行履约监督、督促指导合同履行主要责任部门进行合法有效的维权取证,或独立开展维权取证。
第四条 各单位未设立合同管理部的,相关职责由实际执行合同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并参照本制度进行考核。
第二章 合同报审
第五条 合同报审前须按各专业口的制度规定完成相应流程达到合同报审条件,并以最终结果为依据报审合同。
擅自变更最终结果的,对相关责任人及各级责任领导给予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六条 集团合同管理中心已制订下发标准合同条款的,签订合同时须采用标准合同,因当地特殊原因须对标准合同的重要条款(付款条件、结算方式、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