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1.律师执业六禁止
一、禁止一切形式的私自接案收费。
二、禁止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回扣,压低收费等不正当竞争。
三、禁止律师事务所聘用非律师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四、禁止向司法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五、禁止提供虚假证据或引诱、威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六、禁止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
2.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一、忠于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真理,维护正义。
二、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四、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五、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
六、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七、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3.执业公示制度
为增强律师事务所工作透明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保障公正执业、文明执业,促进依法执业,根据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公示制"是指本所对办理的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执业依据、执业制度、执业程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律师依法执业活动过程的制度。
二、公示内容: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六禁止、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执业律师的照片、执业证号、和投诉监督电话等内容。
三、公示内容必须完整、准确、形式规范、客观,让当事人一目了然。公示内容有变化时,及时予以变更。
四、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对本所执行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4.投诉查处制度
接待投诉范围
(一)代理工作不尽职
1、由于律师的原因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完成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事项;
2、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的;
3、律师在代理诉讼工作中,未经委托人的同意没有出庭参加诉讼的;
4、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当调查取证而没有调查取证的;
5、律师在代理工作中其他不尽职的行为。
(二)其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行为
(三)其他本所律师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投诉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投诉人为公民个人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投诉书及内容如下:
(1)投诉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及被投诉的律师姓名;
(2)投诉请求;
(3)投诉事实与理由。
2、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
4、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
5、投诉人能够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如相关的裁决书、判决书)。
(二)投诉人为单位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投诉书及内容如下:
(1)投诉单位名称、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
(2)被投诉的律师姓名;
(3)投诉请求;
(4)投诉事实与理由;
2、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
4、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授权进行投诉的,其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书。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7、其他证据材料(如相关的裁决书、判决书)。
注:上述投诉材料如确实不能提供的,应在投诉书中说明原因。
三、投诉的处理
1、投诉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由主任经过调查核实后予以受理并进行查处;
2、投诉材料不齐全的,投诉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否则,视为未投诉;
3、如被投诉律师没有违规行为,向投诉人说明处理结果;
4、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告知投诉人武汉市司法局投诉电话:市律协投诉电话:可向本所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5、被投诉律师有违法行为或本所对该投诉不能解决的其他违法行为,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或告之投诉人依法通过其它正当途径解决。
5.收案收费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严格实行统一立案、统一收费,根据委托人的意愿指派律师办案的原则。律师事务所收案要认真登记,在收案登记薄中应载明:收案日期、案由、类别、当事人姓名及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其他人审批意见等内容。
二、律师事务所收费要出具统一税务收费发票。根据案情,需要向当事人收取交通、通讯、差旅、打印等费用的,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出具办案费用收据。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当事人收取金钱、财物,违反者视为私自收费。
三、律师接收案件后,由承办律师填写一式三份《委托代理合同》,在委托人签约后,承办律师报所主任审批,再由当事人到财务部门缴纳代理费、办案费用。内勤根据主任审批意见,并在核实按规定收足代理费、办案费用后,方能盖章、发放相关文书及公函。
四、委托人交纳部分代理费或者协议风险办案收费的,承办律师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在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并由承办律师报本所主任审批后,到内勤人员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及发放相关文书、公函。
五、法律援助的案件,根据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书,由本所统一受理,并由主任指派律师承办。代理律师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主任审批减、免代理费后,由内勤人员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及发放相关文书、公函。
六、律师承办案件中途解除合同的,根据《委托代理合同》和双方协商的情况,签订《解除代理协议书》。如需要退费(含部分退费),经主任审批后,由当事人提交原发票原件,到财务部门办理退费(含部分退费)手续。
所涉案件有关证据移交时,本所应留复印件,移交中应由承办律师和委托人共同签收移交单,其移交单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本所留存备档。
6.服务质量监督制度
一、为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二、对本所律师实行当事人、社会、本所、本人全面监督;
三、向案件的当事人发放"反馈卡",告知案件监督内容;
四、审批案件时,再次向当事人提示监督内容及监督后果;
五、定期电话或其他方式回访案件当事人,寻求监督意见;
六、当事人可以以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查实违纪更换律师;
七、本所欢迎法官、仲裁员以及其他人员对本所律师监督;
八、本所聘请社会监督员定期对本所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主任、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对本所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客观、主动查找自身的不足,全面提高法律服务水平。
7.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
一、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律师办案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讨论制度。案件由承办律师提出,主任主持并组织律师参加实施。
三、承办律师必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重大疑难案件上报集体研究讨论。
四、下列案件为应当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
1、拟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
2、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
3、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济案件;
4、当事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
5、其他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各类案件;
6、主任、副主任提交讨论的各类案件。
五、下列案件为可以提交讨论的疑难案件:
1、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
2、市、县行政区域内有影响的各类案件;
3、部门专业负责人认为需要讨论的案件;
4、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六、案件研究讨论在承办律师提出后3日内进行,其研究讨论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七、承办律师可将本人意见及讨论结果通报当事人,参考当事人意见。
八、承办律师不同意研究讨论结果,也不同意当事人意见,由主任最终确定。
九、主任最终确定案件办理意见后,承办律师仍然坚持个人意见的可另行指派律师。
十、案件需要其他专业律师参与研究讨论的,其他专业律师均有义务配合。
8.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成立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小组。其职责是负责审查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案件第三人是否存在执业利益冲突。
二、承办律师在与当事人商讨代理事务阶段,必须将代理意向、对方当事人委托人基本情况、有可能涉及的第三人的基本情况提交审查小组审查,经批准通过后,方可就委托合同的条款进一步商谈。
三、委托合同签订之前,承办律师应将主要证据、案情摘要以及承办律师确认与该案无执业利益冲突的承诺提交审查小组,经审查小组审核无误后,方可签订委托合同,进行正常工作。
四、在业务活动中,承办律师或本所其他律师发现该项代理业务与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存在执业利益冲突时,应当及时通知律师事务所,视情况作出补救措施。
五、在业务活动中,如承办律师因执业利益冲突问题隐瞒事实情况,在执业活动中采取非法手段致使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除承担其赔偿责任外,并视情节解除其聘用合同关系。
9.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
一、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负责。
二、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诉讼类包括刑事辩护(含附带民事代理和刑事自诉)、民事诉讼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
三、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归档。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再办结年立卷。
四、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五、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六、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七、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
八、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九、律师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
十、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钉牢,并在骑缝线上加盖立卷人的姓名章。
十一、 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后由承办人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审阅盖章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十二、 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待全部合格后,方能办理移交手续。
十三、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案卷均应列为密卷,在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
十四、 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10.财务管理及分配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记帐规则记帐。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规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会计人员。出纳和会计不得由一人兼任。
四、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收取代理费和办案费用,并给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五、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按劳分配,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分配制度。
六、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设银行帐户。
律师事务所不得将本所收入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得向外单位或者个人出借 本所帐户,不得为外单位或者个人以代收代转转帐支票等方式套现。
七、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人负责发票的管理。
(1)、律师事务所应当使用国家税务机关核准使用的发票。
(2)、律师事务所应禁止律师个人持有或者管理发票。
八、律师事务所应当由专人保管财务印章。
律师事务所使用财务印章,必须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者其授权的人员批准,并在用印登记表上注明,保存备查。
九、律师事务所应当参加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组织的执业责任保险。
十、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的律师个人所得税,上缴税务部门。
十一、本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报表应向合作人公开。
11.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实现本所人事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确保本所朝着规模型、高层次方向发展,根据《律师法》及本所《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所主任实行选举制,由全体合作律师选举产生,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条 主任为本所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所,执行上级有关指示、决定,接受上级指导和监督,负责本所业务开展和各项行政管理工作。对内对本所及全体律师负责。
第四条 所务会决定聘用人员的聘用及解聘。
第五条 聘用的专职律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律师资格、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二、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并同时持有律师资格证;
三、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聘用兼职律师按司法部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被聘用的律师、律师助理应与本所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为两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七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务会同意可予以辞退或者解除聘用关系
一、经考核为不合格或者一年内未从事律师业务的;
二、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本所章程、规章制度,损害本所声誉的;
三、拒不执行合作人会议决议、所务会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严重损害合作人利益或者严重损害客户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私自受案、收费或向客户索取财物的;
六、被依法吊销执业证的。
第八条 聘用律师的程序是:本人申请、提供相应资料、填写审批表、签订相关协议、合同,报主管部门审批并申办执业证书。
第九条 辞退、解聘律师的程序是:所主任提出辞退解聘意见,所务会讨论通过,上缴执业证书,办理财务清算手续。被辞退、解聘的律师系合作人的,应按章程及合作人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经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