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养老金并轨方案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 、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一)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
1.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 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
总额的 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
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 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
资 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
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00%以
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
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60%计算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2.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
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
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二)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年1月3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的
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
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
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
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 1 年发给 1%。个人账户
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
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
利息等因素确定 (详见附件) 。
年1月3 日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
同缴费年限,下同) 累计满15 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
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
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
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年 1 月 3 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
15 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
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若干规定》(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13 号) 执行。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