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财务管理办法/规章
为了加强社区居委会的财务管理,规范社区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省财政监督条例》的规定,结合我街实际,经街道工委、办事处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社区居委会的所有财务活动必须遵守有关的行政法规、财政法规和财务制度。
(二)社区居委会财务实行“财权不变,集中核算,定期报账,统一管理”的办法。
第二条 收入管理
(一)社区依法律规定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按财务管理要求,及时足额入帐,严禁公款私存,严禁坐支挪用,严禁截留私分,严禁另立账户,否则视同小金库,作违纪处理。
(二)各项收入票据必须使用《XX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由专人到街道财政所领取或开具,并妥善保管,严防丢失,票据要求填写规范。遗失票据,需登报声明,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定的罚款。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印刷或者购买收款票据。
(三)社区的所有物业与承租方签订的合同都必须先交街道财经管理小组办公室审核再签订,物业租赁合同交街道财政所备案。同时取得的各种收入均纳入年度财务收支管理的范围,实行收支两条线,先收后支,统一管理。
第三条 支出管理
(一)社区财务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支出票据必须合法,支出事由、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手续齐全后,方可报销。凡需报销的票据,必须合理合法,自制的报账凭证一律加盖社区公章。
(二)以“量入为出、增收节支、勤俭办事”的方针,减少非生产性的开支,各线上的所拨专款必须专用。报销时发票必须注明专款用途。重大活动开支必须附详细的活动方案。
(三)社区的各项支出,必须按街道统一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支出结构要合理。社区人员经费按XX发【 20XX】 X号文件执行,招待、协调、会务费不得超过工作经费的X%。
(四)社区组织外出学习考察、会议培训必须事先书面报告,注明有关外出的时间、地点、人数、经费标准及经费来源。
第四条 财经审批
(一)预算内XX元以下(含XX元)的支出由各社区服务中心主任和街道办事处主管社区工作的副职审批,XX元以上的支出由街道办事处主管社区工作的副职和主管财经工作的副职审批。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和支部委员会书记分设的社区,没有担任社区服务中心主任的另一人必须对社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和支部委员会书记一肩挑的社区,社区支部委员会副书记必须对社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于超进度开支的社区经费将不予以报账。特殊情况要追加预算,经党政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开支。
(四)实行大额资金开支事先报告制,XX-XX元的开支,需报请街道分管社区工作的副职和分管财经工作的副职同意后方可开支,XX元以上需报请街道办事处主任同意后方可开支,并同时到街道纪委签字审批备案。
第五条 资金资产管理
(一)社区财经负责人原则上不得直接经